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301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pinglin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1
[讨论] 刑法讨论(一)
Q:甲持枪威胁乙打在场的丙,致使丙受伤,试问如何评述甲、乙?
【拟答】
一、甲持枪威胁乙打在场的丙,致使丙受伤,此乃相对强制,而非绝对强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 (by winkor) | 理由: 一部分引用相对、绝对强制并非妥适,二部分对阻却违法或有责飘忽不定,三部分对甲持枪威胁乙之部分视而不见?


请多给我一些鼓励^^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01 10:13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跟我的想法差不多 表情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01 13:51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补充一下 他主观上还是有不作为的可能 且其伤害系故意   客观上符合条件理论
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或客观归责(制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且风险于具体事件中实现)

其中常态关联性等要件亦符合所以构成要件该当应该没问题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01 13:58 |
oak81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小严 于 2009-06-01 13:5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补充一下 他主观上还是有不作为的可能 且其伤害系故意   客观上符合条件理论
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或客观归责(制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且风险于具体事件中实现)

其中常态关联性等要件亦符合所以构成要件该当应该没问题

扯太远了,因果归责并不是本题讨论的重点
解题,当视题目之争点为之?问什么答什么。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 (by winkor) | 理由: 指出他人缺失,可惜未明确指出本题所谓之争点为何


生命太短,人生不该微不足道!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6-01 17:09 |
pinglin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恳请各位大大指点^^小女子毕竟还在学习^^ 表情 表情


请多给我一些鼓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01 20:56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回覆 oak811大大
小弟认为 不管是啥题目都要从构成要件开始喔
构成要件不该当的话就不用讨论违法性了
而且解题重在体系一贯
从构成要件开始会比较完整喔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40 (by winkor) | 理由: 所言无误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01 23:37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三、甲应成立277的间接正犯.但不是学说所言的正犯后正犯,
乙是277的正犯没错但依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成罪.主要是因为
被甲威胁.而对丙为伤害行为无自决定权主权.因乙之行为被
甲所支配(间接正犯).依不成立犯罪:惟.亦有一说采依之行为
因对丙之伤害无自主决定权.于构成要件主观上对丙之伤害
亦无故意也无过失(刑法12)应此于犯罪第一阶排除

------------------------------------------------------------------->(请沿线撕开 表情 )
以上为个人之见解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winkor) | 理由: 说明得当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6-02 14:18 |
寂乐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所谓正犯后正犯系指行为人欲侵害某特定法益而利用其他不知情人为之,惟背利用人本来心中就有侵害
某法益之念头。例如护士甲想杀怀恨已久的病患乙,同时医师甲刚好也想杀乙,医师乙想要借刀杀人调包
毒药让护士甲注射,病患乙因被注射毒药身亡,医师并不知道护士也想杀乙,两人之间没有犯意联络,
只是凑巧。此时医师乙就是正犯后正犯,或称正犯旁正犯。(德国实例)

另外此题小弟见解,刑法第12条: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不罚。
乙因甲支持枪威胁,丧失自由意志行为,主观上已无故意或过失自主权,
连刑277构成要件都不成立,无须讨论犯罪三阶检验。

甲对丙为间接共犯,成立刑277第一项
甲对乙成立刑304,此为开放性构成要件,还须讨论目的.手段.目的与手段之关联性
一题意手段目的都不合法,304成立.


个人见解


所谓间接共犯就是我笔误......拍谢,刑法里面没有间接
共犯这东西表情


[ 此文章被寂乐在2009-06-02 22:27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20 (by winkor) | 理由: 解释甚为清楚,但末段以「间接共犯」名词说明,似有未恰


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6-02 18:13 |
oak81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06-02 14:1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三、甲应成立277的间接正犯.但不是学说所言的正犯后正犯,
乙是277的正犯没错但依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成罪.主要是因为
被甲威胁.而对丙为伤害行为无自决定权主权.因乙之行为被
甲所支配(间接正犯).依不成立犯罪:惟.亦有一说采依之行为
因对丙之伤害无自主决定权.于构成要件主观上对丙之伤害
亦无故意也无过失(刑法12)应此于犯罪第一阶排除 表情

无故意也无过失(刑法12)应此于犯罪第一阶排除?
真的没故意吗?真的是第一阶就排除吗?
吾人有不同之解!
所谓故意,系指行为人对于犯罪事实有所认识,进而实施为已足。
本题中,甲持枪威胁乙打在场的丙,致使丙受伤。都K人了,那A
说没故意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40 (by winkor) | 理由: 所指问题,确有讨论空间


生命太短,人生不该微不足道!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6-02 18:17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oak811 于 2009-06-02 18:1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无故意也无过失(刑法12)应此于犯罪第一阶排除?
真的没故意吗?真的是第一阶就排除吗?
吾人有不同之解!
所谓故意,系指行为人对于犯罪事实有所认识,进而实施为已足。
本题中,甲持枪威胁乙打在场的丙,致使丙受伤。都K人了,那A
说没故意 >”<表情



这一说:是因为乙只是甲的一颗棋子.没有"思想".只任由下棋者摆布.
就算乙伤了丙.他也只是甲的手脚.由甲发号司令
这说我也觉得新奇.所以拿来看当回覆大家会有何见解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6-02 22:04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684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