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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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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5個問題
關於行政法的問題,想請教大家:
1.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下列何種處罰不可以地方自治條例規範之?
A罰鍰新台幣六萬元    B拘留三日     C勒令停工     D吊扣執照

答案為B,為什麼不是D呢?

2.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的損失時,得請求何種救濟?
A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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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berylgobby在2009-05-29 12:1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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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0 (by 大麗絲) | 理由: 站在解題者的立場,我會建議一次不要問超過三題,解題會比較方便!


身為一道彩虹,雨過了就該閃亮整片天空
讓我深愛的你感到光榮
身為一道彩虹,盡全力也要換你一段笑容
夠了 我愛你 不必人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凱擘 | Posted:2009-05-29 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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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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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唉,忍不住又多嘴了,大麗絲大大說,閉關真的有那麼難嗎?
1.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下列何種處罰不可以地方自治條例規範之?
A
罰鍰新台幣六萬元    B拘留三日     C勒令停工     D吊扣執照
答案為B,為什麼不是D呢?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規定:「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另參照行政罰法第1.2條規定:行政罰之範圍,包括罰款、沒入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此又可分為: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影響名譽之處分,警告性處分四大類) 
 

2.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的損失時,得請求何種救濟?
A
賠償     B補償      C回復原狀     D由行政機關決定

答案為B,為什麼不是A呢?

合法的處分而造成的損失叫補償,違法處分而造成的損害稱為賠償,重點是處分是合法或違法
另參照行政執行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3.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擔義務者,係指有下列何者能力?
A
當事人能力     B行為能力     C證據能力     D訴訟能力
答案為D,為什麼不是B呢?

民法上行為能力大都意指:能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資格或地位。
訴願法第19條規定:「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願能力。」
行政訴訟法第27條:「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4.最高法院對上訴不合法定要件,應如何駁回之?
A
判決     B裁判     C裁定     D裁量
答案為C,為什麼不是A呢? 


裁判=裁定+判決
判決是指對審判終結之決定,判決對於該訴訟具有拘束力且具終結的意義,因此判決之救濟可採上訴。
裁定則為訴訟過程中,法官所做之處分,並無終結之效力,因此裁定之救濟可採抗告。
上題系爭案件並未經審判終結程序,故為裁定

5.
下列何者具行政處分之性質?
A
台北市政府個別變更都市計畫
B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執行違章建築之拆除行為
C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私立就業服務許可及管理辦法」
D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大眾健康考量,呼籲社會大眾勿購買地下油行或來歷不明之食用油
答案為A,為什麼不是B呢? 


A台北市政府個別變更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依釋字156號解釋:「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B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執行違章建築之拆除行為事實行為之直接強制
事實行為係指不發生法律效果,而僅發生事實上效果之行為。
至於事實行為之類型,可分為五大類:
1.行政機關之內部行為。
2.認知表示(通知行為、觀念通知)
3.實施行為
4.強制執行。(行政執行中的直接強制、即時強制)
5.行政檢查。

直接強制之執行方式
1.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2.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3.收繳、註銷證照。
4.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5.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C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私立就業服務許可及管理辦法」

行政法規

D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大眾健康考量,呼籲社會大眾勿購買地下油行或來歷不明之食用油
行政程序法165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5-29 14:0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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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200 (by 大麗絲)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05-29 1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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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n4353 於 2009-05-29 13:4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表情  唉,忍不住又多嘴了,大麗絲大大說,閉關真的有那麼難嗎?
1.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下列何種處罰不可以地方自治條例規範之?
A
罰鍰新台幣六萬元    B拘留三日     C勒令停工     D吊扣執照
答案為B,為什麼不是D呢?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規定:「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另參照行政罰法第1.2條規定:行政罰之範圍,包括罰款、沒入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此又可分為: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影響名譽之處分,警告性處分四大類) 
.......



那麼第四題
分別判決和裁定的區別,不能只看上訴還是抗告嚕?
我以為只要是上訴就是判決,而抗告就是裁定
可以請教大大這個疑問嗎?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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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凱擘 | Posted:2009-05-29 2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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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判決不服,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對裁定不服,向原審法院提起抗告 ;又裁定與判決大都是分別對於程序上及實體上所作的決定。
 本題應為法院判決後,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而因上訴不合法定要件駁回,因尚未進入實質審查,因此是屬於程序上的決定,裁定駁回。但若進入實質審查,如因上訴無理由者,則判決駁回之    可惜我是個畫痴,不然很容易懂的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5-30 00:32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05-30 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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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法的問題,想請教大家:
1.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下列何種處罰不可以地方自治條例規範之?
A罰鍰新台幣六萬元   B拘留三日   C勒令停工   D吊扣執照

答案為B,為什麼不是D呢?(自治條例非條例,超出限制人身自由之授權範圍)

2.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的損失時,得請求何種救濟?
A賠償   B補償     C回復原狀   D由行政機關決定

答案為B,為什麼不是A呢? (合法是補償,違法是賠償,這都會錯,要打屁股)

3.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擔義務者,係指有下列何者能力?
A當事人能力   B行為能力   C證據能力   D訴訟能力
答案為D,為什麼不是B呢? (不知如何解釋)

4.最高法院對上訴不合法定要件,應如何駁回之?
A判決   B裁判   C裁定   D裁量
答案為C,為什麼不是A呢? (送分題,裁定是克服訴訟障礙,判決是消滅訴訟繫屬)
             (裁定駁回,裁定駁回,有沒聽過?)


5.下列何者具行政處分之性質?
A台北市政府個別變更都市計畫
答案為A,為什麼不是B呢?(這題考大法官釋字156號,沒想到我背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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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0 (by 大麗絲) | 理由: 這位高手,人家就是不懂才要問啊!問問題還要擔心被打屁股,誰敢問!


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30 0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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