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15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uoow928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請問 民訴ㄉ問題 謝謝各位
(( 一))民事訴訟法第48條所規定的「追認」,與第49條所規定的「補正」究竟有何區別呢?其之間的差異在哪裡呢?


((貳))請問民事訴訟20條
假設甲乙共同侵權丙於台中
甲住彰化 乙住嘉義
(1)三人合意由台北法院審理

本於以原就被 彰化及嘉義有管轄權
但因是共同訴訟 又兼備15條 所以由台中取得 彰化及嘉義喪失(20條但書由該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28 19:41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uoow928 於 2009-05-28 19:41 發表的 請問 民訴問題 謝謝各位: 到引言文
(())民事訴訟法第48條所規定的「追認」,與第49條所規定的「補正」究竟有何區別呢?其之間的差異在哪裡呢?
.......

就法條文義觀察
49條似乎是規定,審判長有發現能力瑕疵的情形,其應為如何處理之規定。
48條則是審判長未發現能力瑕疵之情形,如事後經有承認權人之承認,該有瑕疵之訴訟行為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
因此,48條的承認,實際上亦發生補正之效果。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5-28 21:45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到引言文
((貳))請問民事訴訟20條
假設甲乙共同侵權丙於台中
甲住彰化 乙住嘉義
(1)三人合意由台北法院審理

本於以原就被 彰化及嘉義有管轄權
但因是共同訴訟 又兼備15條 所以由台中取得 彰化及嘉義喪失(20條但書由該法院管轄 指ㄉ是*應*應該不是*得*吧)因此台中取得是嗎??
又20但書非專屬 仍有合意跟應訴適用
這個適用有排除台中取得??還是變成台中跟台北從中選擇呢 ??


.......

(一)20條但書的確可以理解成「應」,白話的說,最後一句可以把它當成「就由該法院管轄」的意思。
(二)但是在有24條合意管轄的情形,當事人意思不明時,原則上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學說有不同見解),
     因此本案原則上應由三人合意管轄的台北地方法院取得管轄權。 表情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5-28 22:06重新編輯 ]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5-28 21:56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uoow928 於 2009-05-28 19:41 發表的 請問 民訴問題 謝謝各位: 到引言文
我的大問題-->甲乙為何不是必要共同訴訟

我在想*告訴不可分*應該市必要共同訴訟
還必要*告訴不可分*只能用在刑訴嗎...很不懂

.......

(一)甲乙間是何種類型的訴訟?
用消去法來思考看看
(1)連帶債務人間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嗎?
否定:因為民法273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2)所以可能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或普通共同訴訟
這個在實務及學說之間有爭議
實務見解多採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說,例如:




學說見多認為係普通共同訴訟
之所以有如此之爭議
大多是對民法275條作不同解讀的結果
我個人認為學說採普通共同訴訟說較為妥當
(沒辦法,學校的教授當然採學說見解)


(二)民訴和刑訴很多觀念不相同
即使觀念類似,用語也不相同
所以千萬不要把二者用語混淆

*告訴不可分*應該市必要共同訴訟
-->必要共同訴訟強調的是判決的合一確定
    刑訴的告訴不可分,僅於告訴階段生不可分的效力,和判決沒有關係吧


還必要*告訴不可分*只能用在刑訴嗎...很不懂
-->當然囉!
    因為只有刑訴才有告訴的概念,民訴和行訴有告訴的規定嗎?
     注意告訴和起訴是不同的哦!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31 11:1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366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