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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bye177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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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强制性交???
夫甲对妻乙强制性交,其法律效果为何?
(a)甲仅论以强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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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4-30 22:43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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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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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于 2009-04-30 22:43 发表的 强制性交???: 到引言文

问:答案为什么不是b,强制性交罪不是告诉乃论罪吗?

有罪与否是犯罪实体条件是否欠缺的问题
告诉乃论之罪之告诉乃积极的诉讼要件
告诉乃论之罪若欠缺告诉时
于侦查中应为不起诉处分
审判中则应为不受理判决(程序判决),而不是有罪或无罪判决(实体判决)

本题答案b:乙未对甲告诉是诉讼要件的欠缺,仅法院不能为实体判决,
不影响实体法上甲是否成立犯罪(实体条件是否欠缺)的判断。
                           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4-30 23:2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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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献花 x4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4-30 2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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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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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某些犯罪的被害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要对加害人提出告诉,提出告诉后也准许撤回告诉,这类型的犯罪称为告诉乃论之罪。而告诉乃论之罪以外的罪就是公诉罪,公诉罪的案件都不能撤回告诉,不管被害人要不要提出告诉,检察官都会侦查。
告诉乃论之罪,都会明文规定须告诉乃论,如第229-1条(对配偶犯第221条、第224条之罪者,或未满18岁之人犯第227条之罪者,须告诉乃论。)、第236条(第230条之罪,须告诉乃论)、第287条(277条第1项、第281条、第284条及第285条之罪,须告诉乃论。但公务员于执行职务时,犯第277条第1项之罪者,不在此限。)、第308条第1项(第298条及第306条之罪,须告诉乃论)、第314条(妨害名誉及信用罪章之罪,须告诉乃论)、第319条(第315条、第 315条之1及第316条至第318条之2之罪,须告诉乃论)、第357条(第352条、第354条至第356条之罪,须告诉乃论)、第363条(第 358条至第360条之罪,须告诉乃论)等。
上揭告诉乃论罪之特性可归纳为:(1)为保护个人得处分之法益者;(2)该罪所侵害之法益属轻微者;(3)涉及被害人隐私者;(4)立法政策有特殊考量者。

文自奇摩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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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30 2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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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之强制性交要有被害人之意愿违反问题才有成罪之可能性
否则
就是双方一拍即合!!!
毫无成罪之可能性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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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 (by winkor) | 理由: 【毫无成罪之可能性】?两人一拍即合也可能成立通奸、相奸罪或与幼童性交罪等等,说明少一个【本】字,意义即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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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02 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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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从零开始 于 2009-05-02 00:0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所谓之强制性交要有被害人之意愿违反问题才有成罪之可能性
否则
就是双方一拍即合!!!
毫无成罪之可能性 表情


应改为本无成罪之可能性~


In or Out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03 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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