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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30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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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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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麻烦大家帮帮我关于请求赔偿
我弟是夜间部大学生,上上礼拜正要去上课时,觉得口渴,刚好路过7-11,于是就进去买饮料,
结果他才正要去付钱的时候,有一个中年男子进入超商行抢,这时店内刚好只有我弟和一个
女店员,我弟后来不顾安危跟歹徒搏斗,后来终于和女店员一起制服他,但...我弟也挂彩了,手
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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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winkor) | 理由: 不错的实际案例,可厘清阅读盲点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04-27 06:52 |
marsh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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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请求权的对象,应该是行抢的男子耶! 表情
但是可能会拿不到钱.....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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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0 (by winkor) | 理由: 弟弟受伤部分,确应向歹徒请求无误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27 08:39 |
marsh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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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marsha 于 2009-04-27 08:3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觉得请求权的对象,应该是行抢的男子耶! 表情
但是可能会拿不到钱..... 表情
你好:
不好意思!没有很仔细思考! 表情
其实您弟弟因该是可以向该店店长请求赔偿!
依据民法172,175,176...无因管理原则,(麻烦您查一下法条,因我打字慢) 表情
你弟弟受伤之医药费或是其他的损害,都可以向该店的店长求偿!
参考看看!不是很把握!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固网公司 | Posted:2009-04-28 11:13 |
du.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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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弟弟的医药费6000元
对歹徒-
184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部分
213
215、193、195(慰抚金)

对店长、女店员
172、176无因管理受损害之费用

弟弟的电脑
对歹徒-
184
196、213、215
对店长、对女店员
172、176无因管理受损害之费用
2、
女店员的医药费用部分,她可以依侵权行为(184)的规定向加害人请求,这时候应可以向你弟或是歹徒请求、另也可以依委任契约(528、546)向店长请求损害赔偿
3、
因修理电脑和医药费用损害赔偿都是你弟可以请求的权利,非债务,而抵销系以互负债务为先决条件(334),所以该店长不可以主张抵销。


大概列了一下,大家可以增、删、修、补
希望有帮到您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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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20 (by winkor) | 理由: 思虑符合体系,惟除无因管理之适用上有疑义外,对电脑部份向歹徒请求,恐需加论【因果关系】为当


有错误的地方请大家多多指教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4-28 23:08 |
s830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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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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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很谢谢大家帮忙我,真的在这里感激你们!
刚刚我翻了六法查了一下,想再请教大家,店长会不会也可以主张无因管理,
而可以对我弟要求费用,如同各位大大说的,互负债务,所以就可以抵销了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04-29 0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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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你弟弟的勇气表示敬意
冲着这一点
我表达一下我看法
打一场民事官司请律师最少36,000
如果为了6000
如果你弟为了做好事,而跟对方撕破脸---不好
我们绕过法律面,以水平思考找方法
人之初,性本利
1.为什么对方要给你钱?
2.可否增加他什么东西?
电脑已修好,道义上说的过去
如果为了医药费
唯一办法找媒体
反正台湾媒体什么鸟事都在报
找有0800的(记得是两家电视公司)
只要出现萤幕保证医药费没问题也许外加上高先生送红包
诉求理由:
1.我家没多少钱(谁管你有没钱)
2.医药费跟人借(左手跟右手借)
3.希望大家不要强出头,不然跟我一样,7-11太危险了...(如果7-11再被抢,记得闪一边去)
以上内容自行增加
人生本是戏,可以演的时候,要把握 表情
本案不符合无因管理要件,因为7-11是便利超商不是武术馆.....
每次遭抢金额大约1千元上下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4-29 21:39重新编辑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4-29 12:12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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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因管理
2.店长不可以对你弟主张无因管理,因为你弟所为是在替店长降低风险,所以

a修电脑的钱,是你替他无因管理的成本,按176I你弟本来就可以向店长请求,所以该3000元并非你弟对她所负的债务,所以店长不能据此为抵销

3店员受伤,是你弟在实施无因管理时有否善尽义务的问题,依175你弟仅就故意跟重大过失负责,所以如果就店长的角度而言,并不能在支出医药费给店员后向你弟请求。

店员受伤,也是一种阻却违法事由(172无因管理或150紧急避难),所以如果你弟的行为是在必要的限度内,店员并非受到你弟"不法"之侵害,所以你弟不必就该店员的伤负184I前段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无论是店长或是店员都不能向你弟请求负损害赔偿责任。因而同上理,店长也无从据而为抵销。

PS你应该替你弟感到骄傲,他很了不起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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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winkor) | 理由: 阻却违法部份,论述甚为精采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29 1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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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到【无因管理】部分,
【管理事务】似乎被【无限上纲】了!
因此,
此点个人倒是不敢苟同!
至于,
其他部分,
仍应严守【债之相对性】原则为妥,
简单的说,
即【冤有头、债有主】,
不能牵拖至其他人!
损害是谁造成的?
谁就是应当负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


四无量心
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30 0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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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财团的立场
面子是很重要的
前年某大财主姓郭
以前的风流史被挖出来(男人会做的事)
居然可以向法院要求人不可说事实,不可拿出事实?(因为裁决书没看到不能乱讲)
为了流浪狗花2亿,却计较员工加班费?(事实如何不清楚,可能员工过分要求?)
这一档事
7-11对抢是采取不抵抗,随便抢(反正人,钱,物都有保险,证据都在录影带)
这一次修电脑的3000元,我想是店长自掏腰包(因为会计帐无法冲销)
所以我一开始就绕过法律,把它爆出来,才可能以公关费出帐
那无因管理的第一要件:
1.是本人会这样做,我们替他做----不符合
2.利他行为--不符合(因为被抢7-11没损失,可是因为你弟介入店长损失3000元,还要医药费,如果成立,不啻鼓励大家去冒险,拿赔偿费吗?)
你弟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难对这一次行为,造成7-11的损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4-30 0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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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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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谢谢大家这么热心的帮忙!真是麻烦各位了~
还有这个论坛真的是一个很棒又让我感觉有人情味的地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04-30 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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