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23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inkor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5 鮮花 x2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法-未遂
1、甲意圖行竊而潛入以之臥室後,因以突然點燈入室,乃速爬入床下藏匿,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18 16:05 |
oak81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甲意圖行竊而潛入以之臥室後,因以突然點燈入室,乃速爬入床下藏匿,旋被以發覺而召喚家人逮獲送警。
A:學說有形式客觀說與主客觀混合說
  若從主客觀混合說而言,即對被竊盜之一方有法益之侵害色險即認著手
  著手之後未竊取物品到手是為一般未遂

2、家住台北之甲,意圖殺害情敵乙,而以毒藥混入食物中,在郵寄遠在高雄之乙,惟因誤載地址無法送達,經郵局將食物包裹退回
A:已經著手,只是不可抗力之事而中斷,故認為障礙未遂


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4-18 22:23 |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試分述以下刑法上之未遂:
(一) 甲意圖行竊而潛入乙之臥室後,因乙突然點燈入室,乃速爬入床下藏匿,旋被乙發覺而召喚家人逮獲送警。
(二) 家住台北之甲,意圖殺害情敵乙,而以毒藥混入食物中,再郵寄遠在高雄之乙,惟因誤載地址無法送達,經郵局將食物包裹退回。
擬答:
刑法上之未遂犯,係指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其中包括普通犯、不能犯與中止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又未遂犯須主觀上出於故意,刑法上對於過失均不罰未遂,且於陰謀與預備犯,除極少數之罪,亦不處罰。區別既、未遂的界限,爭點在於著手的判斷,以及確定既遂構成要件是否實現,茲就本題加以說明如下:
(一) 依題示,甲有行竊之意圖而潛入乙之臥室,然旋即被乙發現並召喚家人逮捕送警。依最高法院82年第2次刑事庭決議,竊盜罪之著手,固不以已經著手搜取財物為必要,但仍以出於行竊之意思接近財物並進而物色財物為必要。據此,甲潛入乙之臥室時,即已達到竊盜罪之著手,對乙之財產法益已造成直接具體的危險。其後因乙突然點燈入室,甲於竊盜之實行始遇有外部障礙,故應認甲之行為為普通未遂。
(二) 甲以毒藥混入食物中郵寄予乙,惟因誤載地址無法送達,其爭點即在於甲的殺人未遂行為,得否因方法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而認係行為無危險之不能未遂?本題中,甲寫錯地址,不過是行為人主觀想像與客觀事實不符的偶然錯誤情形,其行為既已著手,又具備構成要件故意,當成立普通未遂。雖然甲之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不能未遂而不罰,惟管見以為,未遂犯的處罰,不能因事後判斷行為客觀上無危險,便放棄刑罰;應認行為人主觀上有與法秩序敵對的意思,且其行為也足以使一般人民感到不安,即達刑罰的標準。是以,應認甲的行為屬可罰的普通未遂。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19 21:5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020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