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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y121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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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法 无权处份
我的画借给我的好朋友,结果他没经过我的同意把画卖给某人!


1.他们之间的买卖契约效力如何?


2.某人是否取得画的所有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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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宽频通讯 | Posted:2009-04-07 19:56 |
ushine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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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权处分行为
依题旨朋友未得你的同意,将画售予他人,其处分行为属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指无处分权之人以自己名义,就他人之权力标的物所为之处分,称为无权处分(民118)。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但不包括负担行为。

(二) 朋友与某人间之买卖契约效力有效
出卖他人借予之画并移转所有权,其买卖契约仅系负担行为,行为人不须处分权能,应属有效,至于移转所有权之行为则为无权处分行为,应属效力未定。

(三)无权处分效力未定
你若事后承认朋友与某人之处分行为。其处分行为溯及为处分时自始有效。反之,如不予以承认,则该无权处分行为不生效力。但如某人系善意不知你的朋友为无权处分,在保护交易安全,物权法上设有善意取得的制度(民801、948),你不得对某人作任何请求。而你因此所受损害,仅得向朋友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如某人系恶意地明知你的朋友为无权处分,则无法主张善意受让,你可依民法规定请求所有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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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80 (by winkor) | 理由: 除逻辑清楚、立论确实外,光是人像穿跟我之前的一样、背景用跟kch22467200大大相同,加分!


献花 x6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4-07 20:35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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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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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ay121 于 2009-04-07 19:56 发表的 民法 无权处份: 到引言文
我的画借给我的好朋友,结果他没经过我的同意把画卖给某人!

1.他们之间的买卖契约效力如何?
2.某人是否取得画的所有权 ?



1买卖契约为负担行为,不以具处分权为必要,所以只须符合345条第二项之要件,买卖契约即为成立。
 若符合其他生效要件,契约即为有效。 
2某人取得该画所有权须符合二要件(801,948)
(1)你的好友以交付买卖标的物之意思将该画交付给某人(348第一项,761)
(2)某人为善意(即对你的好友无权处分之事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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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5 (by winkor) | 理由: 原则上无误,惟在此引用民348、761蛮诡异的,盖善意受让之要件:无权处分+善意(占有),当中并未提及民348及交付等节,不免有画蛇添足之嫌


感恩惜福!
献花 x5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07 20:39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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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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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ay121 于 2009-04-07 19:56 发表的 民法 无权处份: 到引言文
我的画借给我的好朋友,结果他没经过我的同意把画卖给某人!


回答版大的问题......
因为提问者只说明出卖人把画卖给某人
并未说明出卖人是否将该画以处分所有权之意思交付给买受人
如果没有处分行为,又何来善意受让?
所以将此列为买受人善意取得该画所有权之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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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30 (by winkor) | 理由: 思虑深远,同意所陈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07 22:48 |
frankey2000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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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 我要继续成为好野人。 我要继续成为好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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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于 2009-04-07 22:4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回答版大的问题......
因为提问者只说明出卖人把画卖给某人
并未说明出卖人是否将该画以处分所有权之意思交付给买受人
如果没有处分行为,又何来善意受让?
所以将此列为买受人善意取得该画所有权之要件之一


老实说,我觉得这里不免牵强。
题目已称『卖给』,不就是当事人间订立买卖契约,同时成立物权让与合意并交付该画与买受人之意?



此外,处分行为=物权让与合意+交付(动产),光是一个以处分所有权的意思交付买受人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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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索尼So-net网 | Posted:2009-04-23 19:07 |
cmcarp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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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已称『卖给』,不当然是当事人间订立买卖契约,同时成立物权让与合意并交付该画与买受人之意
尚可能是契约成立,但未交付之情形。但在此我还是假设已交付了。

其实要了解这个题目,我们只要先了解当事人间有几个法律行为,几个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几个物权行为(处分行为),几个事实行为。其答案就出来了。为方便说明,将题中之我称甲、好朋友称乙、某人称丙。

题意:1.甲乙间成立民464(双方意思表示合致)。甲乙间有一个负担行为,其内容为甲须交付(事实行为)该画
          给乙使用。
     
       2.(1)乙占有使用该画系基于民464,并未取得该画所有权。
          (2)乙(无权利人)以该画为标的,与丙订立买卖契约(负担行为),其契约有效
              (负担行为不以有处分权为必要),若当事人双方经让与合议(物权行为成立)
              并交付,民761(事实行为),则属无权处分他人之物,依民118条,其物权行为效力未定。
              (须经有权利人甲承认,始生效力)
     
       3.丙是否取得该画,由于题目中没有明白交代,丙系善意或恶意。(所以都交代一下)
          (1)丙系善意(不知)故有民948、801之适用,丙善意取的该画所有权(原始取的)。
              (理由:动态交易安全之保护优于静态财货归属之保护)
          (2)丙系恶意(明知)无民法948、801之适用。(恶意不受保护原则),丙未取得该画所有权。
               (甲得对丙主张民767I前段,请求返还该画。)
       4其他....如丙对乙得主张之权利,超出题目范围,不多做解释了......

        ~~小弟才疏学浅~若有遗漏~不吝指教~~


[ 此文章被cmcarp91在2009-09-09 16:5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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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是经验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24 0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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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mcarp91 于 2009-04-24 02:3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题目已称『卖给』,不当然是当事人间订立买卖契约,同时成立物权让与合意并交付该画与买受人之意
尚可能是契约成立,但未交付之情形。但在此我还是假设已交付了。
其实要了解这个题目,我们只要先了解当事人间有几个法律行为,几个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几个物权行为(处分行为),几个事实行为。其答案就出来了。为方便说明,将题中之我称甲、好朋友称乙、某人称丙。
题意:1.甲乙间成立民464(双方意思表示合致)。甲乙间有一个负担行为,其内容为甲须交付(事实行为)该画
        给乙使用。
.......


您好,参考看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其实我会强调题目既约『卖给』,是因为若是当事人间仅成立买卖契约的话,
多半会强调「出卖」,而不会用「买给」等用语。纯粹解题经验,还请参考。

您的解题脉络真的很清楚,让人折服,感谢您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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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索尼So-net网 | Posted:2009-04-24 02:53 |
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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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多讨论一点!!

民法761条所指的交付,型态有四种: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

四种都算是完成交付的物权转移吗?

譬如说甲借给乙一套高尔夫球具,乙未经甲同意将1、3、5、7号球杆卖给丙。

1、3、5、7号球杆各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等四种方式完成交付。

请问1、3、5、7号球杆都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吗??

请各方赐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9-09 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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