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87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inkor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5 鮮花 x2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民法-擔保
乙向甲借得之動產,對丙諉稱係自己所有之物,而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05 21:47 |
pcyua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鮮花 x1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乙向甲借得之動產,對丙諉稱係自己所有之物,而設定動產抵押權給丙
===>乙以自己名義, 向丙為動產之抵押, 係無權處分.

丙若係善意,不知該動產非乙所有,丙得否主張善意取得動產抵押權?
===>丙係善意第三人, 原則上, 無權處分有善意取得之適用, 惟此處分僅得針對債權行為為之, 此動產抵押權為物權並非債權, 無善意取得之適用, 且依物之對世權特性, 須具書面及登記始生效力.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 (by winkor) | 理由: 除第1段之外,觀念很難讓人理解:善意取得不能適用於物權(除了抵押權之外的所有權呢)?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05 23:15 |
風天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善意受讓"僅能針對"動產"
抵押權於民法中並無善意受讓、善意取得之規定。
而768--772指的是"取得時效",原則上不以善意為必要。

如果樓主的意思真的是"動產抵押"的話: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5 條
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

民法
第 948 條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第 118 條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因設定動產抵押,並未移轉占有,故無法適用948條規定。

關於動產抵押之設定依118條無權處分的規定。甲不承認後,動產抵押登記自始無效,
所以丙無法取得動產抵押權,且丙未符合第948條之善意受讓規定,無法善意取得動產抵押權。故甲得以民法767條第一項中段(妨害除去請求權)請求塗銷動產抵押之登記。


PS.簡答的還不夠詳細,真是不好意思呀!又將答案修改的更精準一些。 表情


[ 此文章被風天在2009-04-07 21:22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30 (by winkor) | 理由: 前段觀念原則上還ok,惟【藍體字】部分邏輯有問題:若甲依民118承認,則丙可善意取得?


I'm back.
對傳統觀念持批判精神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05 23:43 |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乙向甲借得之動產,對丙諉稱係自己所有之物,而設定動產抵押權給丙,以擔保所欠債務,丙若係善意,不知該動產非乙所有,丙得否主張善意取得動產抵押權?
擬答:
丙不得主張善意取得動產抵押權,理由如下: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謂,所稱動產抵押者,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本題中,為擔保所欠債務,乙以所稱自己所有之物設定抵押權予丙,即動產擔保交易法所稱動產抵押。
復民法第801條與第948條關於善意取得規定,是否能類推適用到動產抵押權之善意取得,管見以為當否定之。蓋民法善意受讓,係因債權之負擔行為而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占有動產;而動產擔保法之動產抵押僅係物權之處分行為,且尚無取得或就標的物移轉占有之事實,爰不應適用善意取得之規定。
又民法第118條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故本題中乙無權處分甲之動產,非經甲承認不生效力。是以,丙不得主張善意取得動產抵押權。惟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如經有權利人之承認,亦生效力。甲如事後同意乙對其物之處分,丙亦能取得動產抵押權。如不同意,甲得依民法第767條第一項中段,請求塗銷動產抵押之登記。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4-07 22:03重新編輯 ]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6 12:47 |
風天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題示情形,丙既未占有動產,何來民法第948條善意"受讓"規定之適用。

動擔第五條:
動產擔保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唯乙、丙為動產擔保交易契約之兩造,丙怎麼變成善意第三人?甲亦無善意第三人的問題。
所以不適用動擔第五條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30 (by winkor) | 理由: 第1句已點出本題問題之核心


I'm back.
對傳統觀念持批判精神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6 19:4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258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