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u907139 於 2009-03-23 21:58 發表的 民法...合夥問題...:
2.第 688 條 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
**合夥人被開除,如果是被誣告的呢?這是否有救濟?現實上 不知是否有這樣的案例...
參考一下:最高法院68年上字第1512號(民事)。但這不是誣告,不過和上述意旨雷同。
主要是第三段:......雖以原合夥股東開除甲,.........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且必須更向被開除
之合夥人為通知,始生開除之效力,民法第六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乙主張甲以勞務出資,但并無約定
技術,又擅離職守為開除甲之理由,但其指責 甲并無約定技術,未據舉證以實,且甲於工作半年後,係因返
回僑居地香港辦理簽證,其後因遭人中傷,致為內政部出入境管理局禁止入境,有其提
出之該局(66)信局忠字第○五四五號簡便行文表(見原審卷第九十五頁)可稽,則
原股東(乙、丙等人)開除已難認有理由,抑原股東(乙、丙等人)亦未向甲為開除之通知,
自不生開除之效力
所以只要理由不夠讓法官信服,即使是誣告,只要被開除人可以舉反証,還是可以勝訴的
上例舉的不好,是因為原股東(乙、丙等人)沒有通知甲,所以不生效力可謂之
不過真的是誣告了話,最好可以找到舉証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