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47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缓刑疑义
刑法第74条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以暂不执行为适当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3 19:18 |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在想阿
因为如果缓刑的宣告未经撤销的话,就代表宣告之刑失效,亦即视为自始未受刑之宣告。
这样的话,就代表连罚金的刑罚,也失效了。所以才把罚金也算在内。

不过都只是我想啦~~我也不知道是不是 表情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23 19:42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76条本文:缓刑期满,而缓刑之宣告未经撤销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罚金一旦执行完毕,就是刑罚执行完毕。
    前者就当成没被判过刑喽.....
  后者,不但被判过刑,还执行完毕了。
  所以,就受罚金之宣告者而言,还是有受缓刑宣告之实益
(二)就理论上而言
  41条规定原则上必须受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或....者才可以易科罚金
  74条则规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之宣告者.....就有缓刑宣告之机会
  看起来好像缓刑的要件比较宽松吧
  那总不能变成受罚金宣告者,反而一定要被执行罚金刑
  而受有期徒刑宣告者,却可以缓刑,等到缓刑期满,就没事了
  那这样未免轻重失衡了吧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感恩惜福!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23 20:40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因为缓刑的功能与目的不是只有济自由刑之弊-------------------教科书

基本上含有人非圣贤熟能无过,知错能过善莫大焉的思想,以及司法判决并非绝对真实,另外也有经济效益的考量、以及刑罚的根本目的(是报复还是预防与教化)......等等功能与价值。

本于这样价值衍生的刑事政策还有缓起诉、不起诉。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3-24 00:06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3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23 23:5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050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