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02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pingli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帳號封鎖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行政法一問題請教^^感恩

<今年特考題目>
Q:教師甲民國73至國立某啟智學校國中部任職,因學校疏忽未查其資格,即以擔任特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請多給我一些鼓勵^^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4 14:33 |
clarkhuang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8 鮮花 x4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對於行政機關的違法或錯誤行政處分,依大法官會議解釋547號,受處分之相對人,不得對違法的事實主張提起平等原則!所以只有檢舉乙教師,而由主管機關追繳,而無法請求返還溢領的金額!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09-03-14 22:46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275號判決更指出:「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六條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然行政機關若怠於行使權限,致使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時,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因此其他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授予利益,亦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這種不法的平等,就經常伴隨著受不利處分之人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不過,同判決亦指出,所謂信賴保護,應是指行政處分雖有瑕疪,但相對人或關係人對其存續已有信賴,而行政機關的事後矯正,將因此增加其負擔者,即不得任意為之之謂;若情況是行政機關有怠於行使權限,致使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情形,則非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的存續而使人民產生信賴,此時,自無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從而,行政法院也不認為此時可基於信賴保護原則,進而主張「不法之平等」

因此不能提起不法的平等,但是仍可主張行政程序法120信賴保護的補償。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5 06:35 |
kb19791109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帳號封鎖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鮮花 x1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09-03-15 06:3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275號判決更指出:「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六條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然行政機關若怠於行使權限,致使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時,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因此其他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授予利益,亦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這種不法的平等,就經常伴隨著受不利處分之人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不過,同判決亦指出,所謂信賴保護,應是指行政處分雖有瑕疪,但相對人或關係人對其存續已有信賴,而行政機關的事後矯正,將因此增加其負擔者,即不得任意為之之謂;若情況是行政機關有怠於行使權限,致使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情形,則非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的存續而使人民產生信賴,此時,自無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從而,行政法院也不認為此時可基於信賴保護原則,進而主張「不法之平等」

因此不能提起不法的平等,但是仍可主張行政程序法120信賴保護的補償。
推...
請問樓上大大一個非常小的問題:
如何利斷題目問的是「違法行政處分」呢?
它只說「甲師被追繳,乙師沒有」,那法條是要追還是不追才合法,是否要寫出來呢?
還是直接判斷本題是「甲師該繳」而乙師只是運氣好沒被追繳。

此題是否與「甲闖紅燈被警察攔下來,卻向警察說,那乙騎士剛剛也闖了,為何不抓?」相同道理呢?

感謝你的回答^^


法律之核心在於:尊重
看輕別人,只會讓別人更看不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5 07:34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因學校疏忽未查其資格(違法)

可知該行政處分違法有瑕疵,追不追是另一回事,先行為是她撤銷了原來擔任特殊教育師資"核定"薪給為190元的行政處分,然後改為180元。
因此該違法行政處分被撤銷,會衍生善意信賴該處分的補償問題。

至於乙師該追繳而不追繳,如果認為是另一機關怠於行使職權或違法而不追繳,那麼甲就沒有以平等原則援用的理由,如果乙沒被追繳是因為另一機關自行裁量的結果,就是另一機關認為該當行政程序法117但書第2款的適用,所以才不追繳,那麼此時甲是可以主張本於平等原則援用該同ㄧ處理方式,不過到底會不會被認為同ㄧ,那也不是那麼一定,因為如果金額不相同可能也就不會認為要完全比照援用。

不過不管乙是因為甚麼原因而不追繳,甲本身就可以主張行政程序法117但書第2款(與公益比較)與120的適用。
89年判第 1103 號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效果是否溯及既往,宜視對於社會秩序及當事人利益
之影響而定,不宜過於機械,以兼顧既成之法律秩序與當事人權益之衡平
。再者,違法行政處分如係提供連續之金錢或其他得分割之物的給付,倘
受益人已信任該行政處分之存續,縱經斟酌對公益之影響,固仍得將之撤
銷,惟受益人已使用所提供之給付而不存在者,亦無須返還,以避免受益
人之財產損失。
(下這個判決的法官很高明,他應該是適用行政程序法127來準用民法不當得利的規定179、182第1項善意受領人的利益返還範圍)

此種選擇性執法或機關執法標準的不一致或行政處分的不一致以致是否有違平等原則的情形,要分給付行政和基本權干預處分來分開判斷,兩種處理的方式可能不太一樣。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3-15 09:46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5 08:02 |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09-03-15 06:3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因此不能提起不法的平等,但是仍可主張行政程序法120信賴保護的補償。



可以嗎?

我記得老師教的是,消極不作為之違法行為不得為信賴基礎,所以此種信賴基礎根本不存在,亦不得主張信賴保護。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5 12:19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該行政處分可能並不屬消極不作為之違法行為
而甲本身也沒有違法行為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5 19:00 |
pingli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帳號封鎖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經過了大大們的意見,讓我大開眼界^^
表情


請多給我一些鼓勵^^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7 10:0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43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