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12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kb19791109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鲜花 x1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法院民事裁判之司法行为?
法院民事裁判之司法行为,于法律之适用上,不得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2-25 16:24 |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拟制好像是在立法的时候就决定了吧
拟制=视为

所以在裁判的时候不能随便乱拟制吧

而其他三项都是因为法律有漏洞
所以用这些方法弥补


~~~
不确定啦
随便解解
就我懂的回答

还是留给厉害的解好了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25 16:35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请参考民法第1条
ABD都得依法理,C却不一定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25 20:5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558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