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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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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善意取得的题目
甲因出国将其爱犬莉莉托乙保管,某日莉莉走失,由丙拾得。乙得知丙拾获莉莉后对其表示:『莉莉是我的,你若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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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1-10 20:50 |
pc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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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题是无权处分, 有善意受让的适用!!
我会选A耶....

不知答案有无印刷错误?? 还是我也踩到地雷?


[ 此文章被pcyuan在2009-01-11 00:2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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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0 (by 12191219) | 理由: 踩到地雷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1-11 00:06 |
h66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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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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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应该是善意取得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1-11 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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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甲出现了
丙不能主张无主物先占,所以莉莉变遗失物依(949)不是善意之第三人
如果莉莉不是在丙拾获之后交易
当然受801,948保护,成为善意之第三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1-11 16:36 |
arel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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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cott22 于 2009-01-10 20:50 发表的 善意取得的题目: 到引言文
甲因出国将其爱犬莉莉托乙保管,某日莉莉走失,由丙拾得。乙得知丙拾获莉莉后对其表示:『莉莉是我的,你若喜欢5000元卖你』丙同意买受,不久甲回国,发现莉莉在丙家,遂向丙请求返还。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丙得主张善意取得莉莉之所有权
B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莉莉之所有权,故甲请求丙返还莉莉
答案:B

答案为何不是A善意取得?请指教:)

请问这个题目出于何处,可以告知吗? 表情


我们政府真是学人精~啊~~~~~~
哦~我的天呐~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样有败部复活的机会~"~

人生如雾亦如梦 缘生缘灭 还自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9-01-11 1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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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民法第949,要适用善意取得系以801+948为构成要件,但适用948时又必须注意有949(无偿回复)的例外排除规定,另外又有第950(有偿回复)、951(不得回复)例外的例外规定,所以适用时一定要仔细些。
详细的说明可以参考王泽鉴、谢在全教授的民法物权。

另外3楼说法应加以补充,丙无论该物是不是遗失,在本案中都属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丙是否是善意,是否是第三人,与莉莉是否为遗失物没有绝对的关系。
且949并没有否认丙为善意第三人的目的,盖我国民法规定两年内可以向占有人回复其物,换言之在这两年以内该物的所有权谁属并非没有争议,依目前的通说在两年内该物的所有权仍属丙所有,丙依善意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仅当甲依949请求回复时,甲对该物的所有权才在该时复活。
至于之所以有上述的规定,系在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取一平衡,盖交易安全如不维护,市场秩序则被扰乱,对民生有害大矣,由于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尔曼法,适用解释时一定要了解该法权衡的目的与原则,才能妥善处理个案(因为我国民法没有把全部制度清楚的明文出来,可能限于篇幅族繁不及辈载之类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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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1-12 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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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我的用语可能太过自负了 向您道歉
我的看法一定不是唯一永远的真理,而且我也没您的热心(早上就上网维护)
我只在意自己有兴趣的事 从来也没替别人大众服务过 总是抱着撘便车的心理享受好处
所以在此送上对您的最真诚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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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0 (by 12191219) | 理由: 读法科就要这样子,不然怎么当法官,祝你考上,这一次不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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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1-12 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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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读累的时候要常上来
我常说理论的东西
离我很远了
这里需要你这种人才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1-12 09:22 |
arel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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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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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09-01-12 05:2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请参考民法第949,要适用善意取得系以801+948为构成要件,但适用948时又必须注意有949(无偿回复)的例外排除规定,另外又有第950(有偿回复)、951(不得回复)例外的例外规定,所以适用时一定要仔细些。
详细的说明可以参考王泽鉴、谢在全教授的民法物权。

另外3楼说法应加以补充,丙无论该物是不是遗失,在本案中都属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丙是否是善意,是否是第三人,与莉莉是否为遗失物没有绝对的关系。
且949并没有否认丙为善意第三人的目的,盖我国民法规定两年内可以向占有人回复其物,换言之在这两年以内该物的所有权谁属并非没有争议,依目前的通说在两年内该物的所有权仍属丙所有,丙依善意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仅当甲依949请求回复时,甲对该物的所有权才在该时复活。
至于之所以有上述的规定,系在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取一平衡,盖交易安全如不维护,市场秩序则被扰乱,对民生有害大矣,由于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尔曼法,适用解释时一定要了解该法权衡的目的与原则,才能妥善处理个案(因为我国民法没有把全部制度清楚的明文出来,可能限于篇幅族繁不及辈载之类的吧)。

基本上认同,丙这方面的问题,但莉莉如果非遗失物,就不会有949的适用问题,
那又何来对抗801+948及甲又何来两年内回复其所有权。
我最大的疑问在于,乙、丙之间的买卖契约,将导致莉莉非属遗失物,
如果乙是第三人,非甲之委托人,那到是没有疑义。
只要可以确定莉莉是否为遗失物,这题就有没什么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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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9-01-12 0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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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法官的理论常讨论实务上的问题
民法在我记忆中应没考过选择题
如果是二职等题目要以实务上为主
所以我支持我的观念
选择题:实务>理论
无权处分不能使遗失物合法化
要考司法官本来就要注意典试委员是谁~
在人屋檐下岂能不低头~~无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1-12 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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