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林xx以最诚挚及悔悟的心,来表达对志光教育科技集团所属--超级数位科技出版有限公司最深的的歉意及悔意。
前几个月,我在网路上买了盗版的志光英文教材,看完之后便转卖出去,以为可以出清不要的物品又可以让自己的成本回收,因为一念之差买卖盗版光碟,而违反了着作财产权法。在此必须告诉大家,犯法并非「不知者无罪」。当时我的错误观点认为已购回的商品,我可以任意处置,但事实上,我的行为已违反了着作权法第九十一条之一:散布权之侵害及散布盗版品之刑责。
擅自以移转所有权之方法散布着作原件或其重制物而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明知系侵害着作财产权之重制物而散布或意图散布而公开陈列或持有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七万元以上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犯前项之罪,其重制物为光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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