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289 个阅读者
 
<<   1   2   3  下页 >>(共 3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hn8883302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网站有高手能释疑吗!民法1030之1所负债务与医疗…
已缴清之医疗费、看护费(均有收据)是否属民法1030之1之所负债务,国税局不认同上述费用属1030之1之债务,不能在遗产税中扣除此债务,苟若如此岂不是鼓励人民在未完成遗产税认确前切勿缴清,以合于该条之谓「债务」要件,苟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 (by 12191219) | 理由: 想法在未发生的事而改变叫发明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12-16 16:12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这一些东西看成属于丧葬费的一种是否比较释然
医疗费、看护费如果每月清偿
在死亡当月应低于111万
这111万丧葬费是国税局标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12-30 09:05 |
cat1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民法1030之1? 是之2吧??


构成要件该当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8-12-30 12:45 |
hn8883302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很难得有人回文,但尚未能释疑
1:丧葬费属遗产税里有明文规定之扣除额,已无庸置疑
  然医疗费、看护费乃死亡人留下之债务,苟若继承人不去缴清此费用,死亡遗体医院岂能让你领出火化,徒生 社会之纷扰,岂是立法之意旨与精神,故显违1030之1之所负债务意旨及精神,故岂能因缴清了就不属该条文之债务,难道要将死亡遗体及医疗费、看护费等均须待呈报遗产税予国税局且待国税局核可为确属该条文之债务后,方可缴清费用及领出遗体火化吗,此等官僚作为诚属茫然也
2:1030之1与之2同为债务,之1为未清偿债务,之2为已清偿之债务,且情况不一,敬请cat14辨明之异,亦谢指
  教,倘有不正,烦请再告之,谢谢
3:发文至今感叹万千,无以言明 ,法令之意旨及精神与执行之单位人员认知之差异,徒令人民受苦,怪高手、哉,也许看倌认为那就上诉行政法院,上诉旷日废时,有时非一般人所能承担之折磨,…… 一言难尽,发文想看看高手、前辈是否有切身之经历、或可行之见解,以解心中惑,再次谢谢二位回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2-31 22:33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说实在你的想法正确
如果放到医院,殡仪馆等查封财产
理由更充分
胜讼更高
实际上正常继承人不会这么做

所以国税局根本不怕你
法律就是等发生了再告(打行政诉讼)

相信大家都知道陈长文的例子(有理还输)
役男不能出国(这以前没人敢说错)
可是有人申请释宪---改了

这世上要合理公平一定要付出代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1-01 07:12 |
hn8883302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世上要合理公平一定要付出代价〞说得蛮顺理成章,然合理公平一定要付出代价吗?〝代价〞有时会让人倾家荡产,有时会忧此成伤,况且付出代价未必就有合理公平,亦且有时迟来之正义未必是正义,不是吗!!
法律乃有法依法、无法援例、无例沿风俗习惯,民法1030之1之所负债务既未列举项目、亦未限制该等费用债用,自应以有利当事人之解释为妥,执行单位岂能说不出所以然竟而率直为之,诚令人不胜嘘嘘,徒叹奈何!苟若循此不探讨改之,吾等之受害绝非最后一人,也许此等之苦非经切身之受难以感同身受!
纯以法论法,法未明文规定不许,又有同法该条之2之援用,自应以有利当事人之解释为之,不是吗!
咨询之、再询之,皆谓适法、适理、适情,然此案却无解!怪哉!怪哉!
4楼之前辈也许是法律相关贤达人士,汝之回文诚谢之,盼再赐教条例之见解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0 (by 12191219) | 理由: 大家彼此共勉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1-01 21:00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想这案不至于倾家荡产~
不过从历史角度
一个(乱)字就可以家破人亡.倾家荡产
交明是慢慢进化
现在进化已到不可能有228事件,64事件重演,除非再次战争
这前人努力的代价成果
法律是进化最慢的
建议如果一定要争个输赢
就打行政诉讼---释宪
每件事在每个人的天秤重量不一样
要不要就是--抉择
决定后就不要后悔

有人辱骂嘻笑意随人
有人散尽家产为输赢
是否笑人痴呆皆憨人

我不是贤达人士
在这社会上我已达(剩)(闲)人士之境界了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1-02 10:28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1-02 10:03 |
hn8883302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在此经济萧条、生活苦闷时代,阁下仍能笑谈人生,闲云野鹤,不为世俗之烦而烦之,诚难得也,能有如此豁达人生,普天之下能有几人,若非贤达人士那就是达官显要哦!
式的,文明是慢慢进化,只是有人在进化过程中是牺牲者(可叹可悲),有人是既得利益者(可喜可贺)究竟谁是主宰者,莫定论,历史一再重演贪官污吏,几时尽,君见历代史上均上,均是由盛而衰,一再重演,道貌岸然之徒比比皆是,有谓道消则魔长、魔长则道消,此乃千古不娈之定律,且问今朝是何夕!是道长呼!魔长呼!虽不见得会有同一名词(228事件、64事件),然此类情事绝会一演再演,或谓进化,或谓人性,或谓天命,君见阿扁事件、庆安事件……等等多少你我所不知之污浊事件隐匿于你我生存之环境之中,究为人民之幸或不幸呢!
阁下之豁达人生似均未受其害或亦受其害亦能释怀之,实属不易也!
发文乃为探讨吾等世俗凡人之苦闷与无奈,不平之事、不如意之事乃凡人之常态,除了尽人事而后听天命,已别无他法,不是吗!不甘不愿又能奈何!究为人定胜定,亦或命中注定,吾等仍在追寻中,Maybe阁下已得方向与答案,故能如此潇洒看待入生,实令人羡慕也!甚幸能于此与阁下闲谈、天涯若比邻,亦是趣事一桩也
顺祝Happy New Year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1-03 00:15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大家都认为经济萧条、生活苦闷时代,心生恐惧所以今年景气一定比大家想像的好,明年大家想谷底已过,结果却会使大家失望那才是真正的反转底点,否极泰来,物极必反,历史都是如此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1-09 10:42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1-03 08:14 |
hn8883302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去年喊谷底谷底……分析师已说千万遍了!君见阿九亦喊〝马上好〞结果害了多少人躺在谷底,哀嚎遍野,业障啊!业障啊!
坏掉的时钟钟一天也总有准二回,不是吗!
顺势而为才是王道,逆天而行必自毙哦!
新年新气象,调整好脚步,谋定而后动,且再战它一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1-03 20:27 |

<<   1   2   3  下页 >>(共 3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62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