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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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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这题继承权如何解 ?
A死亡后留有遗产新台币二佰万元,未立遗嘱。
A有妻B,亲生子C、D,亲生女E,A之父母XY尚存活。

C有妻甲,及养女乙。
D生有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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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shen99在2008-12-10 00:01重新编辑 ]


天山童姥‧悠~悠~闲~闲‧慢半拍‧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12-09 17:40 |
pc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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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浅见....不知对不对?

民法§1138 遗产继承人, 除配偶外, 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 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C死亡, 其妻及子女甲乙代位继承C的遗产.
D故意致A父死亡无继承权, 其子女丙丁戊也当然无代位继承的问题.
E抛弃继承, 当然无继承的问题. 已也因E的抛弃无继承权.

有继承权的如下~~
1. A的 "B妻" 有继承权
2. §1140, C的妻女" 甲乙" 代位继承
3. §1144, B妻应继分1/2(100万), 甲妻 & 乙女共分1/2(一人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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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2-09 20:22 |
finalo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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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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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P大,对代位继承有些许误会喔........

C死亡, 其妻及子女甲乙代位继承C的遗产. ---->注意喔,代位继承只限于直系血亲卑亲属,配偶并无代位继
                                        承权,因此甲并无继承权

D故意致A父死亡无继承权, 其子女丙丁戊也当然无代位继承的问题.---->丧失继承权为所法规明定代位继承
                                                              权之原因 ,故D虽丧失 继承权,但
                                                              其子女丙丁戊有继承权喔

E抛弃继承, 当然无继承的问题. 已也因E的抛弃无继承权.-->OK,参释字第5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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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12-09 23:01 |
pc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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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F大, 感谢你提醒了我!!
受教了~~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2-09 23:56 |
shen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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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40条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

所以本题,如果继承开始时,二亲等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只要尚有一人存活,1140条的代位继承就有适用的探讨。

我想:
由于E尚存活,只是抛弃继承无应继分。所以,C先A而死亡,C之子女就C之应继份可主张代位继承。
D因故意致A死亡而丧失继承权,D之子女就D之应继份可主张代位继承。

问题(1) 各继承人的应继份如下:
妻B得遗产的三分之ㄧ
C之应继份原为三分之ㄧ,由乙代位继承独得遗产三分之ㄧ。
D之应继份原为三分之ㄧ,由丙、丁、戊共同代位继承,合得遗产的三分之ㄧ,即每一人得九分之ㄧ。

==============================================================

如果二亲等的直系血亲卑亲属C、D、E,在继承开始时已无人存活,那么依民法§1138第一项规定,
应该是由三亲等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乙、丙、丁、戊、己五人,依其本有地位直接继承
(换言之,无1140条代位继承的适用)。

依民法1141条,同一顺序之继承人有数人时,按人数平均继承。
如此,三亲等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乙、丙、丁、戊、己五人,依法按人数平均继承。
而依民法1144条,配偶与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与他继承人平均。

所以~问题(2)各继承人的应继份如下:
妻B得遗产的六分之ㄧ
乙、丙、丁、戊、己,也各得遗产的六分之ㄧ。

==============================================================

请大家再研究一下,有无其他解法 ?


[ 此文章被shen99在2008-12-12 23:04重新编辑 ]


天山童姥‧悠~悠~闲~闲‧慢半拍‧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12-12 22:38 |
momo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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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38条,继承第一顺位为直系血亲卑亲属,
直系血亲卑亲属亲等最近为C、D、E,
但C死亡、D丧失继承权、E抛弃继承,

民法1140代位继承:...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尤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
所以乙、丙、丁、戊都有代位继承权。

E抛弃继承,
民法1176第1款:第一顺序之继承人中有抛弃继承者,其应继分归属于其他同一顺序之继承人。
由此可见己无继承权。


B当然继承1/3:
乙代位继承C的部分:1/3
丙、丁、戊代位继承D的部分:各的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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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2-31 2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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