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61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t2101045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请问一下地政 土法大意 谢谢
这是97年初等考题 土地法大意第五题
土地或建筑改良物自继承登记之日起逾一年未办理继承登记者,得由地政机关
<1>列册管理9年<2>列册管理10年<3>代管9年<4>代管15年
答案为什么是<2>列册管理10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8-11-25 20:40 |
kylgoing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4>代管15年
依土法73之1
选它就对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11-26 00:43 |
skya36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正确题目选项应是~~

97年初等考题 土地法大意第五题
土地或建筑改良物自继承登记之日起逾一年未办理继承登记者,得由地政机关
<1>列册管理9年<2>列册管理15年<3>代管9年<4>代管15年

答案当然是<2>列册管理15年

依土地法 : 第   73- 1 条

土地或建筑改良物,自继承开始之日起逾一年未办理继承登记者,经该管
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查明后,应即公告继承人于三个月内声请登记;逾
期仍未声请者,得由地政机关予以列册管理。但有不可归责于声请人之事
由,其期间应予扣除。
前项列册管理期间为十五年,逾期仍未声请登记者,由地政机关将该土地
或建筑改良物清册移请国有财产局公开标售。继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无
合法使用权者,于标售后丧失其占有之权利;土地或建筑改良物租赁期间
超过五年者,于标售后以五年为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1-26 21:19 |
t2101045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知道了是参考书排版有误
对不起唷
哈哈
误会一场
还是感谢各位大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1-26 22:5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176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