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98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mallpepo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2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很烦恼的问题
个人目前公司的同事在上班时间开公司车出差发生车祸(车子为老板名下),因双方都有一半的过失,因此要开调解会调解,但老板不愿意出面(因为调解会资料表里有写老板与当事人的名单),因而派不清楚的我陪同同事前去调解,想请问:

1.请问调解委员会所办调解会的程序是如何?去的人一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寻找梦想,茁壮起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11-21 19:57 |
finalos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调解程序进行,请您先取得老板的委任书,你才有权出席....

2、调解的目的在于,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即可不必进入司法程序,也就是不必打官司,双方当事只要依调解条件屡行即可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11-21 23:42 |
smallpepo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2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finalos2于2008-11-21 23:42(1楼)发表的 :
1、调解程序进行,请您先取得老板的委任书,你才有权出席....

2、调解的目的在于,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即可不必进入司法程序,也就是不必打官司,双方当事只要依调解条件屡行即可

谢谢大大的解答^^"

1.如果老板只是说我要陪同同事去,没说是委任我去的话,且未签任何委任书(事实上我也不想当受委任人),那我就不算是受委任人?所以如果到时候老板未到的话,也就只有算是当事人 (同事)到场,而车主(老板)未到场吗?我不能出席调解会也没资格与对方谈条件???
<<....感觉好像我也没必要跟着去= =">>
补充说明:老板也有填表申请调解,调解申请书上写明当事人(同事)与车主(老板)为申请人,所以这2位才能进行调解吗?

2.若车主未到,我也不是受委任人,所以只有当事人调解的话,那就代表车主与当事人所谈的条件吗?若双方未谈妥的话,是不是算是调解未达到所要的条件,就会必须打官司??还是还可以继续申请调解?


个人问题比较多,还请大大再帮忙解答 表情


寻找梦想,茁壮起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1-22 00:54 |
finalos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如果你老板未签认何委任书或授权给你,在法律上来讲,你就是本案件以外的第三人....
  所以,来次车祸事件,可以说和你无任何关系......

  因此,你应该要清楚老板要陪同事去的原因才对。

2、如果调解成立,也只有调解书上签名的人之间才有效力,也就是调解书上所约定的条件可以拘束签名
  当事人。如果该次未成立调解,一般是不会有下次调解,(因此这次都调解不成立了,怎会有下次再
  调解的必要),所以,如果受损的当事人一方,就可能会诉讼请求他所受的损失。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11-26 19:1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094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