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32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unnycat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行政法]请问92普考社会行政-行政法问题
92普考社会行政-行政法
第35题:遭免职处分之公务员,依现行公务人员保障法可依下列何者声明不服?
(1)申诉、再申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bunnycat在2008-07-12 10:21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07-12 09:21 |
云踪飘邈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bunnycat于2008-07-12 09:21发表的 请问92普考社会行政-行政法问题:
92普考社会行政-行政法
第35题:遭免职处分之公务员,依现行公务人员保障法可依下列何者声明不服?
(1)申诉、再申诉 (2)复审、再复审 (3)声明异议、诉愿 (4)异议、再异议
->答案为(2)

*按保障法已于民国92年5月28日废除再复审,为何7月的考试答案仍是(2)呢?

*救济方法是否为再保训会提复审,不服复审决定,再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诉讼呢?




是的,不服保训会复审决定,于复审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2008-07-12 09:53 |
bunnycat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还有一个疑问:是当时出题者不知已修法了吗?那知道修法的考生反而会答错。
这样的情形要如何处理呢?


嗯,我知道了。谢谢!


[ 此文章被bunnycat在2008-07-13 17:45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7-12 11:49 |
云踪飘邈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bunnycat于2008-07-12 11:49发表的 :
我还有一个疑问:是当时出题者不知已修法了吗?那知道修法的考生反而会答错。
这样的情形要如何处理呢?

经查,92年公务人员普通考试系于92年6月21日举行,然公务人员保障法已于92年5月28日公布,

且并未以命令另定施行日期,但题目提示仍系依『现行』公务人员保障法云云,惟一合理的解释就

是典试委员已出好题目并弥封保管,巧遇修法也不能修改题目(仅为推测而已,不清楚内部作业)

因此才有此问题,不过一般考生看到『免职』大概就会直接反应是循『复审』救济,所幸其他答案

亦未混有『复审』,个人讶异的是本题似乎没有考生提出试题疑义而送分,实为不可思议也!

只能说您太细心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2008-07-13 00:4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589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