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均為公務員
乙"無意間"聽到甲說&東窗事發後乙謊稱是甲恐嚇他索賄的
>甲未參與其中,視事件性質(是否機密)
刑法132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318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乙對A公司,視是否職務上有關聯,(要求不成進而恐嚇>兩個犯意>數罪併罰)
刑法121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要求>不以相對人(即A公司)對之允諾為必要}
刑法346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134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貪污治罪條例(以下均罰未遂犯)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貪污治罪條例一般都沒教
>乙對甲(謊稱是甲恐嚇他索賄)
刑法169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68(如:於偵查甲是否涉案時/乙為證人身分)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為題目不是很清楚
以上是目前想的到的
純屬個人意見
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