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98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lfriend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修正后的法条何时实施???
举例如下:

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民法总则编」
--------------------------------------------------------------------------------
中华民国 97 年 5 月 2 日立法院第 7 届第 1 会期第 9 次会议通过
(公报初稿资料,正确条文以总统公布之条文为准)

第 14 条   对于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识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亲等内之亲属、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实之其他亲属、检察官、主管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之声请
    ,为监护之宣告。
    受监护之原因消灭时,法院应依前项声请权人之声请,撤销其宣告。 
    法院对于监护之声请,认为未达第一项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条之一第一
    项规定,为辅助之宣告。
    受监护之原因消灭,而仍有辅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条之一第一项t'
    规定,变更为辅助之宣告。

此法条是97.5.2日通过,那是哪时候实施呢??
要怎么看??考试的时候要写旧法条还是新法条呢???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巧剪人间情) | 理由: 深谢您提出値得探讨实事讨论



Alfriend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5-12 23:22 |
ingjaan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民法总则施行法」
中华民国 97 年 5 月 2 日立法院第 7 届第 1 会期第 9 次会议通过

第 4-2 条
中华民国○年○月○日修正之民法总则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之二之规定,自公布后一年六个月施行。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巧剪人间情) | 理由: 深谢热心回响!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5-13 00:20 |
yoysss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9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请问一下那这个法条也要等公布后一年六个月施行吗?
真的话 会不会太久了 表情

劳动基准法修正第五十四条条文
中华民国97年4月25日
立法院第7届第1会期第8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劳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强制其退休:
一、年满六十五岁者。
二、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堪胜任工作者。
前项第一款所规定之年龄,对于担任具有危险、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之工作者,得由事业单位报请中央主管机关予以调整。但不得少于五十五岁。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巧剪人间情) | 理由: 深谢热心回响!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5-13 21:48 |
ingjaan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 19 条  
    本施行法自民法总则施行之日施行。
    民法总则修正条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条文之施行日期,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以命令定之。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巧剪人间情) | 理由: 深谢热心回响!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5-13 22:0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37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