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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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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學生和公務員遭記大過處分是否能夠行政爭訟,請大法官解釋:)
1.學生遭記大過處分是否能夠行政爭訟
2.公務員遭記大過處分是否能夠行政爭訟(未達免職程度)

有法條依據或獨特見解嗎?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11 17:28 |
m93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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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一下喔

釋字第 382 號 限制學生對學校所為之處分提起爭訟之判例違憲?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釋字第 243 號 公務員受免職或記過處分得提行政訴訟?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該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以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再訴願程序,如仍有不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方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字第三九八號、五十三年判字第二二九號、五十四年裁字第十九號、五十七年判字第四一四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至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記大過處分,並未改變公務員之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上開各判例不許其以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尚無牴觸。


「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為者亦若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12 00:27 |
cerita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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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釋字說的範圍比較廣 我限縮來說明 應該會比較有幫助了解

1.學生遭記大過處分是否能夠行政爭訟
釋字第 382 號-> 學生遭退學等足以改變其身分或影響其憲法保障之受教權等處分時 可以用進校內申訴管道後提起行政爭訟

是以記大過處分乃校內管理之必要措施 無改變學生之受教權或學生身分
故僅能使用校內申訴管道 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2.公務員遭記大過處分是否能夠行政爭訟(未達免職程度)
釋字第 243 號->公務員遭記兩次大過免職處分可提起行政爭訟 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這個命題是記大過處分 並非是免職處分或其他足以影響其服公職權利之處分
故僅得申訴再申訴 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04-12 00:57 |
changlun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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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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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容小弟鑽牛角尖,問一個不專業的問題

如果當學生本身已有兩大過後,因又違反校規而遭到記大過處分時,校方因此以記滿三大過直接將學生退學的話,這樣可否提起行政爭訟呢?

同樣的,公務員前後兩次分別被記大過處分,而予以免職,這樣可否提起行政爭訟?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12 09:41 |
大條筋寶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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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回覆這個問題,因為我之前也很鑽牛角尖的問過老師

不過老師說:學生遭記大過,這是學校自治的的行為,跟學生是否曾被記大過是沒有關係的.
所以若是依照大學自治,給予學生一大過處分,卻因為學生之前的記過紀錄造成其被退學,學生仍然不能提起行政爭訟

相同的情況,公務員遭記一大過亦無影響其受公職的權利,故在處分上並無違反釋字第243號之意旨,故其不可因為遭記一大過後,卻因自己之前遭懲戒的紀錄累積達免職,而提起行政爭訟...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4-12 13:56 |
ju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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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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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的回答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07-26 23:30 |
changlun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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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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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大條筋寶寶於2008-04-12 13:56發表的 :
我來回覆這個問題,因為我之前也很鑽牛角尖的問過老師

不過老師說:學生遭記大過,這是學校自治的的行為,跟學生是否曾被記大過是沒有關係的.
所以若是依照大學自治,給予學生一大過處分,卻因為學生之前的記過紀錄造成其被退學,學生仍然不能提起行政爭訟

相同的情況,公務員遭記一大過亦無影響其受公職的權利,故在處分上並無違反釋字第243號之意旨,故其不可因為遭記一大過後,卻因自己之前遭懲戒的紀錄累積達免職,而提起行政爭訟...


小弟找到答案了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12第1項第1款之規定:「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且考績法§7之規定,年終考績丁等者,予以免職。
因此法有明文規定,則不許針對累計記滿二大過予以免職之處分提起行政爭訟
唯一可以作的是,針對每次記大過之處分提起復審,就這樣 表情

最後感謝skydragon大在http://mysuper.com.tw/...tid=9385給我的啟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0-23 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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