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29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asabi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新聞...請各位刑法先進解惑
印象中好像刑法只讀過陷害教唆.沒聽過機會教唆??.....懂刑法的大大請幫忙解惑...感恩!!

女子陳雪白接受喬裝嫖客的警察教唆,媒介3名女子賣淫被抓,陳女喊冤是遭便衣警察「陷害教唆」,才幫忙不良詞語。但桃園地院認為被告一開始就有媒介色情的犯意,警察所為是合法的「機會教唆」,一併將陳女及同夥宋、林姓男子判刑。


 35歲綽號「小雅」的涉案女子陳雪白,是合法來台的大陸籍女子,去年八月間被檢舉是淫媒。中壢警分局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7-12-25 23:32 |
chaodetest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其實這只是用語上的不同罷了﹗譬如你提到的陷害教唆,有的學者稱之為犯罪挑唆,但其實意思是一樣﹗這部分有學者...就是我以前的刑法、刑訴老師啦,他說實務上根本就亂用名詞﹗哈哈~管他的,懂意思就好了不是嗎﹖
至於機會教唆,就是俗稱的釣魚啦﹗這是刑事偵察上合法的手段﹗
合法的釣魚(機會教唆)與違法的陷害教唆,依實務見解,本於主觀基準,以被挑唆者原先有無犯意來區分﹗
〝中壢警分局蔡姓員警獲報,取得聯繫電話,佯裝成恩客,經多次聯絡後,相約於同年十一月廿日,在中壢市元化路一家咖啡廳碰面。〞(這段話是你PO的文章)可知,陳女本來就有犯意(就是本來就在仲介賣淫)而警方只是提供出機會來證實她有仲介賣淫,故這種合法的釣魚,有的教科書是寫機會提供型,那實務上所謂的陷害教唆(或是犯罪挑唆)有的教科書是寫犯意誘發型﹗
其實這之間的區分是很微妙的,不過大致上來說,如果一個人原本沒有犯意,而警方為增加業績,而故意引誘他犯罪而逮捕﹗這即是所謂的犯意誘發,也就是所謂的陷害教唆。
另一種則是原本就有犯意,警方只是提供機會讓對方實現原本就在做的犯罪勾當,這即是所謂的機會提供型,也就是俗稱的釣魚,但這是合法的偵察手段﹗
不知道這樣解釋你能否接受﹖
所以你看你PO的文章最後那段〝法官勘驗警方在現場祕錄的蒐證光碟,發現陳女在聊天過程中,提到「我可以幫妳找小姐」、及要求戴套子、「辦」1個小姐成本要18萬元、大約做1個月還完、現在不好進來,與別人合辦她算經紀人等等話語〞可證明,陳女原本就在仲介賣淫,亦即她原本主觀上就有犯意,警方僅是提供機會,所以法官才會認定是機會教唆(合法的釣魚)﹗
大致上是這樣囉﹗有問題大家在互相討論一下。
題外話:機會教唆的確比較少學者用這種名詞,如果有要對外考試的話,盡量不要用這種名詞,比較不會踢到鐵板﹗但是你知道機會教唆的意思就可以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12-26 01:2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159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