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529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kole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8 鲜花 x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1
[求助] 「二二八事件及戒严时期政府违法责任追究特别条例」草案

「二二八事件及戒严时期政府违法责任追究特别条例」草案

感觉这题好像会被出出来,所以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akole在2007-12-05 13:55重新编辑 ]




刑法周老胖说,刑法是保障懂他的人,换句话说我国法律是给懂他的人钻的。
人不犯我,我必让之,人若犯我,我定倍之。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7-12-04 16:29 |
upxv042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哈哈哈~~~

好认真哦!!!

我是觉得如果真的出来会违宪吧!!就跟三一九真相调查委员会一样!

如果真的有过的话,去申请大法官释宪,这法律是有问题的。

以上!!小弟浅见。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教育网 | Posted:2007-12-04 16:42 |
Rac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鲜花 x2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重点应该是在

一个不适用刑法追诉权时效的规定

还有

责任由被告之配偶, 直系或旁系三等亲血亲续行

不过未成立的草案, 会考吗?


================================
谁家孙子知道他爷爷年轻时干了些什么??
十足的政治条款
一个再度挑起争议的法案
是为人民好吗?
我想是为政治人物好吧!

台湾政客, 好好为人民想想吧!
对了喔, 能为人民想就不叫政客了!


在风中飘摇的感情 花样的女子
不安定的坏感觉 是我心中强烈的痛
爱上别人 为难自己 爱为什么总是伤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2-04 17:18 |
longyan070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根本就是选举到了又再挑拨族群....
而且哪个孙子知道当时爷爷做了什么事情....
况且甚至有的孙子根本还没有出生...
何必要替祖先承担责任呢...
根本就是那些政治人物无聊....
每次选举一道就再炒作...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12-04 17:48 |
harpist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看新闻都不思考或求证还是不如不要看

第四条规定,刑事责任诉追、审判不适用刑法追诉权时效消灭等规定,即便被告死亡,该条例所为之诉追、审判程序不因而停止,应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亲等内血亲续行程序,代为行使被告诉讼法上之权利。

意思是被告如已死亡,三等亲可以代行诉讼法上的权利,包括提出辩护权、救济权及声请调查权等。「代行权利」而非「代受刑责」。

二二八事件及戒严时期政府违法责任追究特别条例,追究的是二二八事件以及戒严时期政府违法责任。

这个案子已经推了两个会期,这个时候国民党才故意拿出来炒作曲解抹黑,试问你自己是否有去看内容或是只看媒体断章取义。

下面这个关于西班牙国会通过「历史记忆」法的新闻自己看一下吧
http://www.worldjournal.com/wj-i...seq_id=1616947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7-12-05 00:54 |
lai260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楼上说的:如果看新闻都不思考或求证还是不如不要看
第四条规定,刑事责任诉追、审判不适用刑法追诉权时效消灭等规定,即便被告死亡,该条例所为之诉追、审判程序不因而停止,应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亲等内血亲续行程序,代为行使被告诉讼法上之权利。
试申其义?
刑事责任诉追、审判不适用刑法追诉权时效消灭等规定:永远可以追诉,不管过了多少年,想到就拿出来追究。
被告死亡应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亲等内血亲续行程序:应命,是不得拒绝,这是权利吗?
刑事诉讼法对于没有被告的案件,还可以命其配偶、直系或三亲等血亲续行、承受诉讼?这是古今中外,绝无仅有的规定。
如果诚如你所说的这是『代行权利』不是『代受刑责』,那应该给被告家属提出侮辱先人的告诉才是权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05 08:32 |
akole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8 鲜花 x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节录至世界日报 中的 憋了32年 西班牙唾弃佛朗哥
通过「历史记忆法」 给予他独裁40年间受害者平反及赔偿 保守派批重剥历史伤口

最大反对党国会议员狄亚兹表示:「立这种法只会将西班牙分裂成好受害者跟坏受害者,这并非匡正不公不义,而是以萨巴德洛认为适合的方式重新书写历史。」执政党籍国会议员和当年受害者及遗眷则认为,立法是迟来的正义。

诉讼法的目地是 实体的真实,法治的程序,恢复因犯罪所失去的和平
1.民族分裂的可能性,是否会造成更多的不和平事件。
2.刑诉中不是强调罪不及已故人,人死了就不追究其罪。
3.如需审判是否审及其已故人呢?
4.特别法是否优于刑法?


刑法周老胖说,刑法是保障懂他的人,换句话说我国法律是给懂他的人钻的。
人不犯我,我必让之,人若犯我,我定倍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7-12-05 13:35 |
lai260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50几年前的事情可以追究,那百年以前的事情可不可以追究,殊不知现在几大家族内当倭寇军阀鹰犬者众,这个是不是也该清算一下,清算完以后那些漳泉械斗、闽客械斗、原汉械斗的议题都拿出来回再审。
这样一来大概全台湾的百姓人人都有机会上法院提出辩护权、救济权及声请调查权等刚好彻底落实台湾的法治教育。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12-05 14:43 |
badizson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9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个法律虽然没过~~
但是一看内容,就算我不是大法官,也相信这部法律 违宪!!


困难的背后,隐藏着通往成功的阶梯
完成一个小目标,会把自己推向一个大目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05 18:55 |
Spsb 手机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代行「权利」?

受刑事诉追本身就是一种侵害,因应侵害才赋予诉讼权利以资平等。
被告死亡,不诉追本身就是一种最大也最有利的「权利」,继续诉追就是继续侵害,而且是把侵害力延伸到亲属,然后因应此种侵害,仍然给予诉讼权以资平等。

所以这个条例并没有特别给予真正有利的「权利」,看似权利的东西,其实是因为要平衡侵害,「诉讼权」可并不是一种受益权,不要以为「给予权利」就是一件多了不起的事情。

没事把被告以外之人拖进诉讼程序,就是一种人权侵害。


~Spsb法律服务&资讯网站~
ILF网路法律论坛:http://www.ilf-tw.com/
ILF网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2-05 23:09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67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