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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bo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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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問關於車停白線內不動貨物伸出,小孩自已撞到的則任歸屬!
事情是這樣我把車停在一個空地內車頭向內車尾向外,準備要把車子退車入對面巷內,所以停下車把後面紅布拆下來,拆完後到對面白線(雙線路約8-10米路)擺三角警示,沒多久有個小孩卻自已從空地內騎腳踏車出空地從我車頭經旁邊過車尾巴右轉,自已撞到我的鐵材(圖1.2),並無伸出白線,跟電線桿平行,撞的頭破血流,現在問題來了,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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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joeboxx在2007-09-24 22:0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7-09-24 21:52 |
WanLee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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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片顯示,停車後所載之物超過排水溝蓋〈也就是在慢車道〉,

  而且未掛警告標示,不利。

2.警員有無拍照存證?有無作筆錄?如有筆錄記載如何?

  事關重要。

3.先與對方和解,〈會同保險公司人員〉,也可請里長或地方人士調解。

  需書寫和解書,小孩的監護人〈他的父或母親簽名蓋章〉。

  如果對方獅子大開口,無奈只有會同保險公司人員,

  至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

  效力等同法院判決。就不用耽心他家人如何。

4.過失傷害罪是有前科記錄的,職業駕駛人會以業務過失傷害罪起訴的。

  〈業務過失傷害罪加重其刑〉。

  以上謹供參考,希望有所幫助。




[ 此文章被WanLee在2007-09-25 08:21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09-25 08:13 |
joebo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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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是難解了,筆錄有做,小孩方面不清楚其筆錄為何,警察做完小孩部份沒給我看,我的部份,我是停了許久,引擎未關,下車時有察看周圍有無人,才拆下紅布警示的,去對面馬路擺三角錐(因為是要開到對面道路所以三角錐是擺那邊,這點到是沒做到筆錄內,正要從馬路對面過去開車時,就看到小孩撞到了,此時我人在車子後方馬路對面,小孩在我正前方。
警察有拍照,而小孩家屬方面父字輩沒出面,到是他外公一嘴說不用介意,但說起話來卻像是一切要我負責的意思,依圖上看,應可看出地方出口蠻廣的,且因小孩是轉彎撞到的,並不是直行撞到的。小孩方面自已本身不用負責嗎?

而他外公方面說要觀察10天,還說秀傳醫生不行,要帶去他認識的醫生那邊!那這樣讓人覺得他有別的意思還說頭骨不知有無問題,而我是覺得秀傳醫生沒給小孩照x光讓我有依據,這點不知對我有無不利呢?
 
現在他要帶小孩去他認識的醫生那,還要我辦出險,在場知情的人事也都說小孩也該負責任(依常理論)車子綠色和鐵的顏色有色差,騎腳踏車時應看的到且還是轉彎去撞到的,小孩也有100-120公分高,並是騎在腳踏車上的視線上只要他看前面應是看的到的反應上不可能來不及,事情遇到了,責任我會付,我也覺得醫療費用方面是沒問題,因我也撞過縫了5針,實際費用到不是很多,一但費用對方獅子大開口,我真的無法反制嗎?如他告我的話,真的一定我得背上過失傷害罪嗎?
ps:謝謝WanLee 大哥的解說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09-25 21:26 |
wolf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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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淺見,供大大參考: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內規定,車輛如須載運貨物,不得超過車頭或車尾80-100公分(應該是這個長度),由上大大所附之照片,顯然超長了很多,而且你是要將車倒車,理應注意後方來車(不管是前、後、左、右來車),該鐵條已出空地進入道路,顯屬於道路規範範圍。超長超寬之裝載物品如需載運,需經申請道路主管機關同意核准,並限定行駛路線始能上路運送。
二、樓上大大說的是,如果你是職業駕駛,應引用「業務過失傷害」,實際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範圍內反覆從事該項業務。
三、只要是經法院起訴、判決,這都會有前科,還是如同樓上大大所說會同保險公司人員,到調解委員會調解。我建議您,以汽機車強制險,檢附對方醫療收據,辨理出險理賠,如果對方還不滿意,你就吃點虧,多少貼一下下吧,圓滿處理才好,畢竟你的立場比較站不住,情勢對你比較不利,搞到要上法院這樣比較不好,錢的事和對方好好談,錢再賺就有。

以上供大大參考,祝您好運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07 12:25 |
wolf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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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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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的話該怎麼做較保險不會以後給對方再找麻煩?

您至調解委員會調解成功的話,他們會在和解書上註明「雙方經和解後均拋棄先訴抗辯權」,這也就是說捨棄告訴權,也就是不能再提告了,但你還要要求小孩子的家長或監護人也在和解書上簽名,因為配偶、家長、監護人可以獨立為被害人提告。記住喔,希望對你有幫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07 12:37 |
王飛鴻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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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大家熱心幫忙真是古道熱腸,於網路討論中增廣見聞教學相長受益良多,發生交通事故說來都是倒楣事,都是無心之過,但無心之過來自駕駛習慣,所以平常未照規定的沒事就沒事了,但遇上了事就只能按規定、論法條照辦了,所以「碰」上這檔事,會煩的令人無心工作,什麼都不順….(個人經驗)。本案個人淺見為:

一、「準備要把車子退車入對面巷內,所以停下車把後面紅布拆下來……自已撞到我的鐵材(圖1.2),並無伸出白線,跟電線桿平行」:車子將退車入對面巷內,可見還是要行駛中,所以還是不可以把紅布拆下來(如果你不拆紅布可能小孩就看得見,也不會發生)詳(圖1.2)碰撞位置於路肩,仍屬於道路範圍,所以你於倒車時未注意後方車輛(交通處罰第50條600-1200元)及裝載貨物超長未懸掛危險標幟肇事致人受傷(交通處罰第29條3000-9000元、扣照1年),小孩只是未注意車前狀況而以,但小孩受傷了還是傷者為重。 表情

二、「那小孩就自已撞上了~…。請問一下,這則任歸屬全是我要負則嗎?」:joeboxx兄:看了你的發言,似乎均在雙方肇責上打轉,本案在和解階段談肇責並無多大助益~因為只有小孩受傷,你通通沒有受傷,只有內心憂傷(不算),所以依wolf0001兄之建議「就吃點虧,多少貼一下下吧,圓滿處理才好,畢竟你的立場比較站不住」。如果對方獅子大開口,那就看「保險公司理賠額度+個人貼補金額=你本人最大承受度」,再視「法院奔波苦+裁判理賠金+判決罰金+刑責」是否=<>你本人最大承受度,再決定吧?不要再考慮誰對誰錯,打官司有失有得,個人爽快不同。 表情

三、「看來是難解了,筆錄有做,小孩方面不清楚其筆錄為何,警察做完小孩部份沒給我看」:筆錄本來就是不能給其他人看,除非檢座、法官。 表情

四、和解:如WanLee所說,但記得通知保險公司人員同往,免的保險公司不認帳,再由調解委員會填寫和解書最好(有保障)。

還是一句
敬祝大家 平安順事 表情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10-15 1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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