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89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s7908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不动产][台湾] 大楼停车位的种类
大楼停车位的种类

停车位之产权及认定问题,是目前不动产界最难理清也最容易产生纠纷之问题,主要是法规解释过于复杂,而且前后不一,即使专业代书要理清也须大费一番手脚。

孙长丰

大楼停车位的种类

一般大楼在地下室都有停车位,而在停车位上发生的纠纷也不少,到底停车位有几种?为什么有些有权状有些没权状,有些又不可以和房屋分开买卖?

依照现在的法令大楼登记的室内停车位,可分一、法定停车位。二、非法定车位两类。非法定车位可分1. 奖励增设停车位及、2. 自行增设停车位二种。

合并来看停车位不外三种,即法定停车位、奖励增设停车位及自行增设停车位。

壹、法定停车位

望文生义,法定即法律规定兴建大楼必须设置的停车位,建筑法第102条之1规定,建筑物依规定应附建「防空避难设备或停车空间」,大多数建筑物兴建案都需规划设计停车位置。

而且要依总楼地板面积之多寡,应设置一定的数量之停车位,兴建比率是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59条规定不同用途建筑物有不同比率。

依民国80年9月18日内政部台内营字第8071337函就指出,建筑物依规定应附建防空避难设备或停车空间,按其性质应依土地登记规则第72条(现改为81条)规定办理所有权登记。

按第72条(现改为81条)规定登记就是,法定停车位其实是防空避难室兼停车位,属于公共设施部份,以共用部分按持分比率分配给承购户,在登记所有权时只能登记为「大公」,产权由全体住户所持有;或登记为「小公」,经由部分住户共同持分,不想要车位之住户就不须分摊持分。

同一函文又说:「法定防空避难设备或法定停车空间均不得与主建筑物分离,应为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其移转承受人应为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区分所有权人。」

「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即属公共设施,不会有单独的权状;既然作防空避难室就是附属在主建筑物之内,难怪不能和房屋分开买卖(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项是呼应的规定),通常我们说不能卖给大楼以外的人,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bs7908在2007-09-19 01:59重新编辑 ]



abby柔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09-16 22:2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0694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