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18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KS229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请教税务法规问题??
甲之负债情形如下: (1)于92年向某乙借款30万未设抵押;(2)93年向银行办抵押借款100万;
                (3)94年积欠地价税5万;(4)94年积欠土增税10万,均未偿还,请问甲偿还债务之优先顺序
解答为:4>2>3>1


疑问:税捐优先受偿权,顺序应该是:土增税、地价税、房屋税>抵押权>税捐>普通债权 吧?!

   我认为的顺序:4>3>2>1,  请有考税法的高手,指点一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09-14 18:04 |
a2103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依税捐稽征法第六条规定
97年1/12修法前
优先受偿顺序:土增税>特别债权(抵押权)>一般税捐>普通债权
所以可说明解答为:4>2>3>1的理由。

修法后,税捐优先受偿规定,扩及到房屋税跟地价税,此可说明
「我认为的顺序:4>3>2>1」,此时4跟3应并列同等地位。

p.s.我非高手^^",如有错误请不吝指正。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霞客) | 理由: 回覆必奖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09-15 09:48 |
KS229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查了考选部的网站,确定是95年地方特考三等题目,在还没修法前啦... 表情
感谢大大的说明,背新法就好了,别再想过去的答案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09-15 16:5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746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