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lsz1129於2007-08-26 11:17發表的 :
所以調任非主管職務是主管長官對該公務員所為的「行政處分」,而這些懲處種類(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只能算是行政處分中的一類,是嗎?
以此題來看,是以處罰的「主體」來區分懲戒和懲處,那請問1降調低官等職務只有公懲會委員能作嗎?公務員的主管長官也有這樣的權利嗎? 2如果是降調低「職等」職務,那怎麼區別是懲戒處分、懲處處分或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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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答看看 ~~ 有錯請指正 ~謝謝 !
一 懲戒 ( 6種 )
1. 事務官 :
(1)記過跟申誡 ==> 九職等以下得由主管長官直接決定 ;
九職等以上的一定要由公懲會決定 ; 移送流程 : 主管長官 -> 監察院 -> 公懲會
( 移送流程不是很確定~請高手指正 )
(2)撤職, 休職, 降級, 減俸 ==> 均須交由公懲會決定
2. 政務官 :
只適用 " 撤職 " 及 " 申誡 "兩種
二 懲處 ( 4種 )
==> 免職(記兩大過,考績列丁等) . 記大過 . 記過 . 申誡 , 屬於公務人員的平時考核
流程 : 主管機關 -> 銓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