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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一些民法问题
因为本身我不是读有关法律的科系
是属于工科的,而老师出了题目
找了好久都找不太到答案,所以只好来麻烦各位了,谢谢大家,麻烦大家详细的为我说明


一、曹某甲与女友乙订婚同居,旋即怀孕,不料不久后曹某因公殉职,问:
A、女友乙可否主张,遗腹子之权利,请求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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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索尼 | Posted:2006-05-19 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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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呲...老师出的题目要上来找答案,那我只好跟你讲,论坛上的答案不见得是老师的答案~ 因为法律是讲究各派学说的...

一、(这根本是社会实例咩)
A 民法第七条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关于其利益视为已出生。但是甲乙之间只有婚约,故其子非婚生子女,所以不可能有继承甲之财产之权利。
B 同法第一零五九条规定,子女从父姓,但该子非婚生子女,故无父,即在受认领、准正前,只能从母姓。
收养关系,民法上规定是养父母子女,故养孙当然不可。
C 通说认为,因婚约而为之赠与,不论是谁为赠与,均视为先赠与缔结婚约之已方当事人,再由己方当事人赠与缔结婚约之他方当事人。故此赠与系由甲所为,曹家非该权利支主体,故不能请求返怀。再依民法上债篇之规定,赠与乃契约行为,在成立交付后,契约行为既已完成。

二、民法上契约自主,并且拘束双方当事人,故乙之不同意诚属有理由。再者,乙未有同法四二四条之事由,并其契约上无见有得终止之事由,在在显示甲无终止租约之权利。

三、
A 侵权行为请求权时效为二年,故甲有权拒绝。
B 未成年人缔结婚约无法定代理人同意即为无效,故甲乙婚约无效,乙不得主张。

上述解答只是大概提一下解题方向,因为「上课」就要以老师独家学说为主,与一般案例,能提供的建性不大,因为案例可以用通说跟实务搞定,但老师出题就要看个人学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6-05-19 1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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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
民法第 1065条: 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者,视为婚生子女。其经生父抚育者,视为认领。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关系,视为婚生子女,无须认领。
上面法条说生父认领,而曹某甲已死而无法认领,那上面那一条还可以用吗?还是说生父与生母同居,应视为相同于生父之抚育。所以,甲生前已因抚育乙之胎儿而生认领的效果,该胎儿即为甲的婚生子女。
这样的说法对吗????


[ 此文章被空在2006-05-20 18:5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湾索尼 | Posted:2006-05-20 1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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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空于2006-05-20 13:41发表的 :
还是说生父与生母同居,应视为相同于生父之抚育。所以,甲生前已因抚育乙之胎儿而生认领的效果,该胎儿即为甲的婚生子女。
这样的说法对吗????

抚育是事实行为,不一定同居就有抚育之实是其一;再者婴儿未出生,如何抚育?又人已经死,权利能力丧失,如何抚育?所以是不可能认领的...

除非,生父有买人生保险,指定受益人为胎中婴儿,才有机会...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6-05-21 00:07 |
kenken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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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是发生在警察的实例,贵校老师竟然连姓都没改一下,说真的有点、、、、。

这个实例法院是用关于「妾」所生子女之认定判例,将小孩登记为故曹员的子女。所以问题B的第2个问题,是不存在的。从法律的收养没有收养孙子的规定--是不可以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7-05-27 2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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