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68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ks-scott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級別: 副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版區: 布袋戲
推文 x21 鮮花 x15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劍瘟_五殘_幽燕謀
當初患劍刀瘟的獨生子康兒(不是康安哦)
得了什麼症我忘了...sorry
所以求助於鱷魚皮的賈命公
賈命公說什麼藥著草有效...抱歉我又忘了...
所以指點他們去找皇甫家主
就在一切順利時
經過治療的康兒呈假死狀態
使得刀瘟那瘋婆娘抓狂殺了皇甫全家(全家....就是你家哦~呵)
劇集看到現在所有的陰謀都指向幽燕的賈命公
看得出來他對患劍和刀瘟的武功有著圖謀
但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5-12-27 02:29 |
fantasyer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6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其實如果賈命公會五殘神功的話!!
由笑禪跟刀瘟對決的情涗看來!
台面上應該是五殘神功比刀瘟的不解刀法來的強!
既然賈命公已有較強的五殘神功!!
沒事幹麻去學比較弱的刀法!!所以個人認為賈命公是不會五殘神功的!!


發信跟治病是兩回事!
在下認為....患劍已有求於笑禪!
一個是放他生路....而笑禪明知如果沒有他去救治刀瘟!
根本沒有生存的可能!!所以去治刀瘟的人~~~應是笑禪沒錯!
交換條件是要刀瘟自癈武功!

草王--艸芔茻~~~不會打就簡稱草王就可以了!大家都知道!

殺了草王的人~~個人認為是鬼梁天下幹的!!
就是在鬼梁天下一次為了燕歸人找醫生那次....他根本沒去找!!
而是去閻羅窟殺草王並刧走斷雁西風....
能做到斷雁西風沒有反抗的餘力!!個人推論賈命公根本沒有那種本事!!
不然他根本不需要不解刀譜了嘛!!
LEVEL不同吧....賈命公也許得到五殘神功的祕籍...
但應該以他資質是練不起來的!!而是鬼主拿去練...
所以醫治刀瘟的...不是鬼主就是笑禪....
我猜笑禪的機會是大一點...不過劇中可能不會有答案....
反正最近霹靂蠻多劇情沒有交待清楚的....也不會有下文!!
猜猜就好啦....

個人見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12-28 00:33 |
8282108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醫治刀瘟的是笑禪嗎@@
那時候看他是黑衣人的時候
左手是正常的@@"
感覺應該是別人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12-28 00:51 |
dollfish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刀瘟是笑禪親自醫治的沒錯喔,28集的片頭就有說明了
至於一堆草-艸芔茻的死,真的是謎,不過鬼主的確嫌疑很大
但是之前有人說刀戢2會是一部嫌疑劇,那麼如果編鬼主是犯人
那這個嫌疑劇就不是嫌疑劇了,我倒希望是另有其人


觀看我的文章http://bbs.mychat.to/search.php?authorid=17067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12-28 07:23 |
楚華容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也認為救治刀瘟的是笑禪,而鬼主之前閉關不知是在練什麼武功,總覺得他沒有使出全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05-12-28 09:1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392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