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09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kennyp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小品] 「轉貼」樂觀
從前,有一位很喜歡打獵的國王,每次打獵都會帶著一隻獵犬,他愛極了這隻獵犬,再沒有任何一隻獵犬可以替代牠在國王心目中的地位。
有一次,國王又帶著獵犬到森林中打獵,一不小心,獵犬竟被狼群咬死,害得國王哀傷難過,無心國政。後來,國王命令工匠,將獵犬製成標本,放在皇宮中朝夕相伴,聊慰失落的心情。
沒多久,獵犬忽然從皇宮消失了,經過徹夜找尋,終於在一名大臣的家裡發現了獵犬的蹤跡。
國王知道後,甚為憤怒,立刻下旨要處死這位大臣。
大臣心知,肯定是遭到了宮中的對敵陷害,但在此時作出任何的辯解都無濟於事,於是就向國王謊稱說:「國王啊!臣未事先告知國王就私自拿走獵犬的標本,的確是罪該萬死,但臣絕對是出於一片忠心呀!臣最近聽到了一則能使作成標本的屍體再重新復活的秘術,若是真的有效,那國王心愛的獵犬,不就又能活蹦亂跳的陪伴您出遊打獵了嗎!臣未能事先報准,也是希望能給國王一個驚喜呀!」
國王聽了,由怒轉喜:「有這種事?那你快快讓我的愛犬復活!」
大臣回答:「國王有所不知,要使標本復活,最少要一年的時間。」
此時,有心要陷害大臣的人在一旁向國王挑撥說:「這大臣分明是想為自己脫罪,才編出如此荒誕的謊言,國王您千萬不可相信呀!」
大臣趁國王猶豫未定時,急忙又說:「偉大英明的國王呀!讓臣試著將獵犬復活,對您有何損失呢?如果一年後,臣不能將獵犬復活,獵犬的標本仍然存在,而國王您仍可下令將臣處死。若現在就將臣處死,那獵犬可是永遠也沒有復活的希望了!」
國王覺得有理,便答應了大臣的請求,還提供了大臣很多金錢和人力上的協助。
三個月後,獵犬依然沒有復活,關心大臣生死的友人看見大臣居然還有心情悠哉的在花園中散步,便罵他說:「都什麼時候了,你還有心情在這裡散步!明知道是被人陷害,卻不說清楚,反倒編出標本能復活的鬼話,我看你是活得不耐煩了!」
大臣笑說:「誰能預料呢?一年的時間,也許國王會死,我們國家會被敵國滅亡,世界末日可能發生!或者,陷害我的人良心發現,主動向國王自首,還我清白!再不就是國王另結新歡忘了這件事!還有,我有可能活不到一年就得病死了,搞不好,我真能使獵犬復活。這個世界上的每一件事情都有可能發生,我有什麼好擔心的!你看,那黃昏的陽光多麼溫柔,那枝頭綻開的花朵多麼嬌美,我正在把握時間享受我剩下的九個月人生,更何況,我又不一定會死!學學我,凡事看開一點吧!」
置之死地而後生,唯獨樂觀的人才能對這句話產生深切的體認。


[ 此文章被kennyp在2004-11-25 23:12重新編輯 ]



忘心無我欲沉醉
情遊天涯笑蒼穹
潮浪不識刀中趣
臥看濁世現雲蹤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1-07 01:02 |
Ivon 會員卡 葫蘆墩家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個人商品
特殊貢獻獎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驗證會員
級別: 榮譽會員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8 鮮花 x1423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kennyp於2004-11-7 01:02發表的 「轉貼」樂觀:
從前,有一位很喜歡打獵的國王,每次打獵都會帶著一隻獵犬,他愛極了這隻獵犬,再沒有任何一隻獵犬可以替代牠在國王心目中的地位。
有一次,國王又帶著獵犬到森林中打獵,一不小心,獵犬竟被狼群咬死,害得國王哀傷難過,無心國政。後來,國王命令工匠,將獵犬製成標本,放在皇宮中朝夕相伴,聊慰失落的心情。
沒多久,獵犬忽然從皇宮消失了,經過徹夜找尋,終於在一名大臣的家裡發現了獵犬的蹤跡。
國王知道後,甚為憤怒,立刻下旨要處死這位大臣。
大臣心知,肯定是遭到了宮中的對敵陷害,但在此時作出任何的辯解都無濟於事,於是就向國王謊稱說:「國王啊!臣未事先告知國王就私自拿走獵犬的標本,的確是罪該萬死,但臣絕對是出於一片忠心呀!臣最近聽到了一則能使作成標本的屍體再重新復活的秘術,若是真的有效,那國王心愛的獵犬,不就又能活蹦亂跳的陪伴您出遊打獵了嗎!臣未能事先報准,也是希望能給國王一個驚喜呀!」
.......
有時候樂觀非常重要的啦
但是也是要靠自己啦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10-19 23:2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665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