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73 个阅读者
命理服务》 数位论命馆 | 免费排盘 | 星侨易学 | 五术书籍 | 线上论命 | 影音论命 | 八字命书 | 星座分析 | 孔明神数 | 周公解梦 | fackbook 粉丝专页 |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more12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总版主
级别: 总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13 鲜花 x43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修行][分享] 《般若经》恶魔作佛形象,具三十二相

○《大般若波罗蜜多经》卷第三百三初分魔事品:

“复次,善现,有诸恶魔作苾刍像,威仪庠序,形貌端严;菩萨见之深生爱着,由斯损减一切智智,不获听闻、书写受持、读诵修习、思惟演说甚深般若波罗蜜多,当知是为菩萨魔事。

“复次,善现,有诸恶魔作佛形像,身纯金色,常光一寻,具三十二大丈夫相,八十随好以自庄严。菩萨见之深生爱着,由斯损减一切智智,不获听闻、书写受持、读诵修习、思惟演说甚深般若波罗蜜多,当知是为菩萨魔事。

“复次,善现,有诸恶魔化作佛像,苾刍围绕,宣说法要。菩萨见之深生爱着,便作是念:‘愿我未来亦当如是。’由斯损减一切智智,不获听闻、书写受持、读诵修习、思惟演说甚深般若波罗蜜多,当知是为菩萨魔事。

“复次,善现,有诸恶魔化作菩萨摩诃萨像,若百若千乃至无量,或行布施波罗蜜多,或行净戒、安忍、精进、静虑、般若波罗蜜多。菩萨见之深生爱着,由斯损减一切智智,不获听闻、书写受持、读诵修习、思惟演说甚深般若波罗蜜多,当知是为菩萨魔事。

按:魔类假作佛身,同样具足三十二大丈夫相,八十随好以自庄严,说明魔类神通不可小觑。恶魔化作佛像,比丘围绕,宣说法要,本经同样提及魔类能辩才无碍,可讲经说法。试问,魔类也能变诸相具足的佛菩萨,又该如何识别真假佛呢?——可从自己修行相应与否而分别;可从见佛因缘相应与否而分别;可从假佛讲经说法内容相应与否而分别……。如果五戒尚未严持,恶道诸罪尚未忏净,或定中或散心时见佛,决定是魔扰。如果只是初得浅定,定中便见佛讲经说法,或散乱心时亦见佛说法,决定是附体而见。如未有见佛之念,定中忽然佛现,即是不相应,多是魔扰。所见之佛并非本尊,亦属不相应。所见佛菩萨相貌与经典不相应,亦属魔事。或定中或梦中,佛菩萨有所开示,若与佛经不相应,当属魔事,须知判教……。


曾有人问,拜佛时,如果魔变本尊,难辨真伪,还拜不拜?有人言,一切礼敬,皆做佛想,照拜不误!诚然,不作圣心不作圣解,名善境界。但是,不辨真伪,当真佛想,而生爱着,暗生慢心,不但不生功德,反而“由斯损减一切智智”!为什么?你愚痴,不知不辨,被其迷惑。你当是拜一次就完了么?后面种种陷阱等着你,种种境界迷惑你。魔有他心通,对于任何修行人,不管是知见上的偏颇,还是修行上的漏洞,魔一清二楚。普通修行人,魔懒得扰乱。对于稍有定功的修行人,包括念佛人,“定慧无戒,必落魔邪”,魔类若想扰乱,必落魔网。正因这些偏见漏洞,或贪图私欲而破戒,障佛护念,魔类才能伺机扰乱。修行人遭遇了魔障,甚至横死,才会想到佛菩萨护法。为何平时不认真反省自己的修行呢?自己算善男子吗?菩提心真实么?破戒造恶时为何毫无惭愧?任何修行必须真实心中作,杂乱垢心、虚假之行、杂毒之善,必不得真实利益,难得诸佛护念!因果真理如同无形之网,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以各种形式过滤掉名实不符之假修行人。一切法门修行皆是选佛场,容不得半点投机取巧之心!魔障源于各自修行漏洞,必落魔邪包括魔障横死亦是伪善者之定业。佛虽慈悲,却不能直接灭人定业,如是因如是果。拜佛时,如果已得定心,不妨稍生妄念而出定,如果对境随之消隐,非是魔扰,或只附念,并非附体。如果对境仍很清晰,可以断定已被明窍附体。如果根本未得定心,无需辨别,绝对是魔扰,属附体见佛。见佛属于三业清净之相,最低见佛标准是合格的善男子善女人,在最浅念佛三昧定境中,三力和合而见得真佛(化身)。未达此标准的念佛人,特殊情形下,梦中见佛或感应见佛,仍多是等流身,事后才知晓是本尊的感应。总之,辨别魔事的方法,大体从三个相应上来辨别



①、自己修行是否相应;
②、对境是否与当时心念相应;
③、对境是否与佛经相应。


[ 此文章被amore12在2023-11-08 19:48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固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23-11-08 17:2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279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