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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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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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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几条问题及观念问题
我想问观念上的问题,如题

§114法律行为经撤销者,视为自始无效→跟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两者说法上有差别吗?

§181不当得利之受领人,除返还其利益外,如本于该利益更有所取得者,并应返还。但依其利益性质(EX劳力)or其他情形不能返还(EX标的物灭失)时,应偿还其价额。
§239(孳息返还范围之缩小)
债务人应返还由标的物所生之孳息or偿还其价金者,在债权人迟延中,以债务人已收取之孳息为限,负返还责任。

以上为该三条法条,以下是我看完法条后自己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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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5-22 11:37 |
mui猫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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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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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始无效就是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是一样的意思。
二、
(一)例子甲乙颠倒了,甲赠乙--甲为赠与人、牛在乙处,甲有撤销赠与之权利,乙有履行负担之义务。
(二)甲撤销赠与契约,赠与契约视为自始无效,则契约已不存在,无债务不履行之问题(受领迟延非债务不履行),故乙系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牛、小牛),甲得依179、181请求乙返还牛只。
---
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预示拒绝给付都是以契约尚存在为前提。
以上是我的想法,有错误请指出。


[ 此文章被mui猫草在2015-08-18 22:18重新编辑 ]


mui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8-18 1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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