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552 個閱讀者
命理服務》 數位論命舘 | 免費排盤 | 星僑易學 | 五術書籍 | 線上論命 | 影音論命 | 八字命書 | 星座分析 | 孔明神數 | 周公解夢 | fackbook 粉絲專頁 |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damlee9 手機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貼圖天使獎 社區建設獎
頭銜:                       &n ..                       &n ..
風雲人物
級別: 風雲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353 鮮花 x74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分享] 法界的認知

圖 1.



法界的認知

平常人:
一、
一切眾生皆在法界中,
只因為不自知[何謂法界],所以流落世界中,⋯⋯
執著世間物,包括執四大之身,

因執著四大之身故,以四大之死為死,
以四大之生為生,故妄見生死及六道輪迴,

其實在法界中依然不生不滅,不淨不垢,
不來不去,不增不減,從不變異。

只要[妄認生、死,妄有染、淨,妄見來、去,妄見增、減],
即是[不入法界]。

諸大乘經典皆有[入法界品][法界品],皆為了引導眾生入法界。

若入法界者即刻證知[法界實無出入],
一切皆因無明(執著與妄想)不能證得。

證知:本自平等(離分別)、本自如如、
本自解脫、本自金剛不壞身、本自不動、、、。

雖現四大之身,但其心不執著四大,
雖居世間而不著世,出汙泥而不染。

二、

[入法界]從另一角度來看,就是出世間之意,

能知出世法即能入法界,不知出世法就不見[法界],

若能入法界者,即證知法界實無出入,唯有法界實無餘物故;

若能出世間者,即能證知實無世出世入之分別。

世間(世界)者是相法,是有為法(執著有為與無為皆名有為),

出世間(法界)者,是無相法,
是無為法(離有為與無為),是心法(本心法),

是故壇經曰:不識本心,學法無益。

法界即心,入心性就是入法界,
心有多大法界就有多大,心無邊法界即無邊,

心以執著為礙,種種的執著,縮小了心量,同時法界也縮小了,

佛、菩薩、諸眾生同處一樣的世界,

就是[妄想與執著]等等不同,卻現種種不同的法界(略總十法界)。

一切眾生若能解脫[妄想與執著],十法界眾生清淨無別。

否則,一眾生一法界,恆河沙數眾生恆河沙數法界,各各不同。

我們現在所處的是世界,就是人間,人間與法界是不同的,

也沒有[人間大定]之說,因為世間是有為法、有相法,

故有為法即有出定有入定,

有出定有入定即非大定,無出無入方名大定(恆處伽那定)。

十界眾生雖同處世界,然識法界者如佛菩薩等等,

實已出世間(居世不著世),恆處法界中,
故清清楚楚證知{一切眾生不離法界}。

只是眾生執著人世間一切人事物,故不覺不知。

若能知出世間法,即名入法界,

能識法界,方能居世不著世,或曰出世間,或曰[入法界],

所謂[入法界者],並非法界能出入,
或有出入者,若識法界即名入法界。

雖未[至法界](智通達),至少能認識法界,不能不覺不知,

並以世界為法界而修行,導致不識無為法,
以有為法欲入法界,不解如來義。

一切有為法如空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三、

法界不是法性、真如、佛性,而是法性、
真如、佛性所處之處稱名為法界,

(法界實無處所,但為互相授受假名為處所,實為心之境界而已)

而一切意識心所共聚集的是名世界。

因攀緣世間,執著世間,執著四大之身,故生意識心,

所以世間是相法、是有為法、是生滅法。

一切佛國淨土皆在法界中,

雖現在有身體並處於世界,但心不攀緣世間、不執著世間、

乃至不執著四大之身,是故能生清淨心,

所以法界是無相法,是出世間法,是無為法,是不生不滅法,

自見清淨法界,故曰:心淨則佛土淨。

四、

識得清淨法界,即得大定,行住坐臥、吃飯睡覺,皆不離定,

照見五蘊皆空,即得大定,行住坐臥、吃飯睡覺,皆不離定,

徹見本心,即得大定,行住坐臥、吃飯睡覺,皆不離定,

徹知四大之身、六塵緣影非自身心,即得大定,
行住坐臥、吃飯睡覺,皆不離定,

方法眾多,其理一也,同證法界空無一物,唯自心而已,而得大定。

唯有如此,方能於一切時中、一切處所、有身無身,皆得大定。

若要定義此定,簡單的說:

事事無礙、法法自在,有身無身常三昧,是名大定。

五、

世界不離法界,法界不是世界,
法界唯心所生,世界之青山綠水四大合成。

萬法唯心生,心外無有法,名為法界。

滿目青山是世界,世界不礙法界,法界不礙世界,以執著為礙。

法界實相,唯是一心,別無餘物。

若就法界而言:

一切有為與無為,皆是無為。因為法界離於[有為與無為]。

也就是[解深密經]所說:
[是中有為非有為.非無為;無為亦非無為.非有為]

一切現象唯是一心絕無二相,是故每一階段都無能所.主客。

若就世界而言:

一切有為與無為,皆是有為。因為世界離不開[有為與無為]。

一切現像是因緣法則,是故每一階段都有能所.主客。

無能所方能稱[三昧],有能所修至究竟,只是相似三昧非真三昧。

六、

若不識法界故,難離[有為],難脫[能所]。

不識法界,從另一角度來看,即是不識本心,

識本心即識法界,這是學佛的基本條件,

法界即是本心所處之處,意識心所處之處是名世界,

(法界實無處所,但為互相授受假名為處所,實為心之境界而已)

七、

所以有[不識本心學法無益]之說。

只要立[能所]或[主客]皆是有為,不能入大定,

因為[有為]的定,必會出入,道理很簡單:

有為法必會疲憊,疲憊則有出入,

證法界空無一物,唯自心而已,而得大定

這是無為法,唯是一心故,沒有[能所]或[主客],

更不會疲憊,是所謂[無得疲憊菩提門],是真法門。

[無得疲憊菩提門]方能持法於一切時中,
乃至行住坐臥、吃飯睡覺,皆不離定。

八、

法界無有限量,世界有限量,

所以佛經形容

法界的時間是以阿僧衹劫計,
其實是無窮盡的,以限量計根本不能到。

法界的距離也是以無數億佛土,
其實是無窮盡的,以限量計根本不能到。

法界的容量更是不可思議,乃至算數所不能及,

下一位彌勒佛出世是三大阿僧衹劫後,
或曰修行須經三大阿僧衹劫,到底多久?

有一些人算出是56億年,其實阿僧衹就是無量數,豈止56億年。

但是不用擔心,心即法界,識法界者剎那即至,

心有無礙的本質故,以執著為礙。

也就是說,以心法(無相法)剎那即至,心能超越時空,

若以相法(世間法、有為法)則永遠不能至。

九、

不著眾生見、不著我見、不著人見、不著壽者見,

當下即法界,只是觀念的問題,不是修行精進與否的問題。

須超越此四見,當下脫落身心,如鏡照物,森羅萬象如鏡中影,

無有一物是實體。自然照見五蘊皆空。

十、

出世間,方能知無世出世入之別,即是入法界。

法界無二無別是曰平等。

法界不壞不成是曰金剛。

法界不來不去是曰不動。

法界不染不淨是曰清淨。

法界不生不滅是曰涅槃。

自性與法界相融相契,假名法性,

自性無名無狀,應萬物而生萬法,
但不為萬法所拘,能生般若(清淨智)故。

不識此性,學法無益。此性從來不曾染、不曾淨。

以執著世間、取世間,故生意識心。

執著與取,皆是有為法,
有為法必將疲憊,疲憊後復歸無取無著,

其間眾生毫無所悉,是故常處於幻染幻淨中。

十一、

覺悟者只是覺悟此性,不會入斷滅。

於世間中為一切所為,其性恆處無為,隨緣識得性故;

於世間中執一切所執,其性恆處無執,隨緣識得性故;

於世間中作一切所作,其性恆處無作,隨緣識得性故;

於世間中願一切所願,其性恆處無願,隨緣識得性故。

無為、無執、無作、無願,即不生後有,始知業障本來空。

自然如祖師言:

心隨萬境轉,轉處實能幽(清淨 ),

隨緣認得性,無喜復無憂。

十二、

西方法界等等,一切佛國淨土,只是形容心的境界,

離此心,無有淨土,

不管彌陀願、藥師如來願、地藏菩薩願,皆是[本願]。

眾願所成就者,皆是心體本具足之功德,
因本來如是,故稱[本願],

佛菩薩雖發[本願],若得成就,因本具故,
[本願]即是[無願],無所增減故。 更多



虛擬的世界虛擬的心年輕的宇宙年輕的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6-02 21:10 |
adamlee9 手機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貼圖天使獎 社區建設獎
頭銜:                       &n ..                       &n ..
風雲人物
級別: 風雲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353 鮮花 x74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十一、

覺悟者只是覺悟此性,不會入斷滅。

於世間中為一切所為,其性恆處無為,隨緣識得性故;

於世間中執一切所執,其性恆處無執,隨緣識得性故;

於世間中作一切所作,其性恆處無作,隨緣識得性故;

於世間中願一切所願,其性恆處無願,隨緣識得性故。

無為、無執、無作、無願,即不生後有,始知業障本來空。


虛擬的世界虛擬的心年輕的宇宙年輕的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6-02 21:1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991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