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81137 个阅读者
04:00 ~ 4:30 资料库备份中,需等较久的时间,请耐心等候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筱玟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贴图大师奖
头衔:    
版主
级别: 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净空法师讲课, 孔明神数解签
推文 x44 鲜花 x8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狗狗][资讯] 宠物收费标准(可查询宠物登记、遗失申报、寻获资讯 )
精华文章

http://www.pet.gov.tw/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八八)农牧字第八八○四○二二一号令发布

第一条 本标准依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标准规定之各种金额,均以新台币为单位。

第三条 宠物办理登记时,直辖市及县(市)主管机关应发给宠物身分标识,并依下列规定收费:

宠物晶片、颈牌之成本及植入手续费三百元。

绝育宠物:五百元。未绝育宠物:一千元。

本标准施行三个月内,办理宠物登记者,依下列规定收费:

宠物晶片、颈牌之成本及植入手续费三百元。

免收登记费。

本标准施行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办理宠物登记者,依下列规定收费:

宠物晶片、颈牌之成本及植入手续费三百元。

绝育宠物:二百五十元。

未绝育宠物:五百元。

第四条 宠物办理变更登记收费一百元。

第五条 宠物办理遗失或死亡登记,免收登记费。

第六条 宠物颈牌或登记证遗失,申请补发收费五十元。

第七条 宠物遗失经送交动物收容处所收容,饲主认领时,动物收容处所得向饲主收取饲料及场所管理费用,每日二百元。

第八条 宠物繁殖、买卖或寄养业许可证,每件收费二千元。

第九条 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自行或委托民间机构、团体设置之动物收容处所或指定场所认养之宠物,其宠物登记费减少二分之一。

第十条 本标准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提供给大家参考~爱狗的人一定要为宠物打上晶片喔!!
以免失踪后被捕捉到流浪动物收容中心~如果没有晶片~一星期又没被认领~未被安乐死的
表情


[ 此文章被筱玟在2005-02-15 19:45重新编辑 ]



*..-痛苦使人沉思,沉思使人智慧,智慧使人对生活比较易于忍受-..*

强力推荐☆五岁的心愿(OSEAM)☆[影片]美丽画面描绘如同抒情
      散文,勾勒自然和生命循环,赢得全世界观众的泪水与掌声!!

助读书之经咒(心经+记忆咒)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4-12-16 15:5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406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