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04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misasa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9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发表] 「行政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重点(中华民国103年3月)
「行政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共计修正三条,增订八条,重点如下:
一、增订第二编第四章「收容声请事件程序」
(一)明定收容声请事件包括提起收容异议、声请续予收容、延长收容及停止收容事件。(修正条文第二百三十七条之十)
(二)明定收容声请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辖。(修正条文第二百三十七条之十一)
(三)行政法院审理收容异议、续予收容及延长收容之声请事件,应讯问受收容人,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应到场陈述;法院审理时得征询该署为其他收容替代处分之可能。(修正条文第二百三十七条之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4-15 17:3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3300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