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刑法一問^^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085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李珊珊
級別:
路人甲
x1
x26
分享:
▼
x
0
[求助] 刑法一問^^
【甲拿竊盜而來的硬幣至自動販賣機投入】,有學者認為不構成「刑法第339條之1--->不正利用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x
0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4-11 14:11 |
kino
級別:
小人物
x0
x183
分享:
▲
▼
單一同一財產法益不可能被重複破壞,就好比甲殺乙,乙死,甲能再殺死乙嗎?
經由破壞他人占有而建立自己新的占有地位,被害人沒有再被破壞占有的可能...
而違法的目的在能夠使用作為經濟目的,
若將違法目的再拿到法律上來評價,等同違法一次要受二次處罰
換言之,,,禁止重複評價
x
0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4-11 23:34 |
luciferydog
級別:
小有名氣
x2
x709
分享:
▲
▼
1.339-1的不正方法是指用不是設備原先正確使用方式來取得他人之物,而自動販賣機的設立者公示出來以及依照交易習慣就是只要投入所標示的價錢硬幣,就會出來販賣物!(販賣機並沒有標示一定要非竊盜所得之物)
2.既然如此,販賣機投出販賣物並沒有受到不正確方法影響,所以339-1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3.甲也知道他用的是販賣機所公示接受的硬幣,所以他沒有用不方法的故意,339-1主觀構成要件不該當,所以甲不成立339-1。
4.至於與罰的後行為(或不罰的後行為)是指甲用掉該硬幣的行為不會構成如侵占罪等已在竊盜罪所保障相同財產法益的犯罪。而不是指甲用該硬幣不會成立任何罪名!
5.比如甲用偷來的小刀使出小甲飛刀手法射向乙,果然如甲所想射死了乙。但是小刀也同告毀壞。
甲並不會因為是用偷來的小刀所以就不成立殺人,但是毀損小刀的行為不另外成立毀損罪(這部分就可能是不罰的後行為)。
以上僅供參考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3-04-12 00:24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x
0
[2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4-11 23:48 |
李珊珊
級別:
路人甲
x1
x26
分享:
▲
所以是「不該當」對吧^^
【甲拿竊盜而來的硬幣至自動販賣機投入】,僅能論以「竊盜行為」,至於後半的「硬幣至自動販賣機投入」則無從論起,對嗎?
如果我的思考有錯,請指正;若思考正確,那這問題就解決了,謝謝K、L兩位前輩,感激^^
x
0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4-12 16:38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081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