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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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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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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第122條的違背職務之行為
1. ex. 議員甲收受乙的賄賂後 向警察關說要求釋放酒後駕車的乙之友人丙

58台上884判例認為刑法上之賄賂罪所謂違背職務之行為 係指在其職務範圍內
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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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airlin在2013-03-02 11:27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3-01 21:26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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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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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因為甲非警察,放不放人他沒法作主,那不是甲的職務範圍...

2.裁判字號:      65 年台上字第 1688 號
     
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之公務員因受賄而違背職務罪,與同條第一項
之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既以公務員是否已因受賄,而發生違背職務之
結果行為,以為區別之標準,則法院就該違背職務事項之具體內容,以及
公務員作為或不作為之結果,已否達於違背職務之程度,均須明確予以認
定, 方足資為適用法律之依據

依此,濫用裁量權情形須達到違背職務之程度...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3-01 2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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