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35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irli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判斷"致生公共危險"
甲失火燒燬停在乙的公寓騎樓前的3輛機車

火災因為騎樓沒有其他易燃物而在燒燬機車後自然熄滅

小弟有疑問的是甲失火燒燬機車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罪 ?

實務認為"致生公共危險"只須有發生實害之蓋然性為已足"

甲失火燒燬機車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175條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2-24 05:33 |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這個例子甲失火燒燬機車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罪 ?

     裁判字號:      74 年台上字第 3958 號

水利法第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謂「致生公共危險」,固以實際上須有具
體危險之發生為要件,而屬具體的危險犯;然其具體危險之存否,仍應依
社會一般之觀念,客觀的予以判定。即依其妨礙水流之具體情況,視其一
般上是否有使流水改道,浸蝕護岸,而影響安全之虞,以決定其危險之有
無,非必已使堤岸潰決,人、畜、房屋淹沒,始得謂其危險已發生。

依此判例見解說明,依社會一般客觀第三人之觀念,雖當下機車燒燬後自然熄滅,但事發點在行人往來之騎樓,有造成行人危險之虞,再者機車燃燒過程不免有零餘火星向外投射,亦或因汽油箱密封因素,大火導致爆燃等危險發生...

2."致生公共危險"是從事後來判斷還是事發當時來判斷 ?

事發當下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2-28 19:4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791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