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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y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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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收養終止規定
想請問一下,民法的終止收養,
夫妻一方終止收養效力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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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17 15:18 |
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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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80條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
1.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2.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3.夫妻離婚。
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除了維持合意終止必須以書面為之外,
夫妻應共同終止收養,例外因上開情形已無影響家庭和諧之虞,應准予由夫妻之一方單獨終止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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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18 19:22 |
lucky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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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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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例如甲夫、乙妻共同收養丙子,但乙妻跟丙子不合,因此乙丙合意終止收養,那麼效力也及於甲夫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20 14:56 |
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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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題目上沒寫這些ㄚ?
要是照您"完整"的問題, 那就適用民法1081條了.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但乙妻跟丙子不合,因此乙丙合意終止收養,那麼效力也及於甲夫嗎?
就是1081條第一項第四款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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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20 2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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