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2 條 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第 13 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第 14 條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這我想您應該知悉 ,所以,行政訴訟法的公佈由總統府公佈發布,相信您亦知情 ,是故司法院以命令定修正後法令施行日,是謂立法授權,您也有此概念 ,上一次回答中所宰網址是司法院網址,循此網址可查詢司法院所掌法規及各法院所下判決及最告審判機關所做成的判例,進入法規查詢頁面,輸入行政訴訟法後,可看見第一頁說明,SLIP BAR拉到底,即可看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1000032864號函定自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再依前開說明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 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論結:101/9/6號是最近一次修正的行政訴訟法條文施行生效力
((1
.本法 100.05.25 修正第 73、229 條條文及增訂第 241-1 條條文自
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6 日施行
2.本法 100.11.23 修正第 4~6、8、16、21、42、55、63、75、76、10
6、107、113、114、120、143、148、169、175、183~185、194、199
、216、217、219、229、230、233、235、236、238、244、246、248、
267、269、275、294、299、300、305~307 條條文、第二編編名及第
一章、第二章章名;增訂第 3-1、98-7、104-1、114-1、125-1、175-1
、178-1、235-1、236-1、236-2、237-1~237-9、256-1 條條文及第二
編第三章章名;刪除第 252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施行))資料來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A0030154 如果考試的時候,有公佈但是尚未施行,是要寫新法還舊法
行政法院三級二審,施行了嗎?
有人說1/1日已施行,有人說要9月
是規定在哪個法規第幾條= =
觀行政法院組織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A0010055)
本法 100.11.23 修正第 3、4、5、7 條條文及第 5 條之附表一、附表
二及增訂第 10-1、10-2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行政法院三級二審,事實上依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2條 行政法院分下列二級︰
一、高等行政法院。
二、最高行政法院。
它並未修正更名為三級,但依行政法院組織法實質全文觀來,
第7條 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事件如下:
一、不服訴願決定或法律規定視同訴願決定,提起之行政訴訟通常訴訟程
序事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事件。
三、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而抗告之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它確實是三級二審制為原則,若涉及第243條判決違背法令,例外亦可上訴三審最高行政法院
如果考試您要寫這各,那我覺得您的資訊得加油,因為這東西看來不是相當難,可能您忽略這幾部法規
前面資料,都明白說出,這些規定都是在民國101/9/6開始施行 ,如果您又有所謂案件繫屬在高等行政法院中之通常或簡易程序案件或是聲請再審之案件或最高行政法院中發回或發交案件,
您或許該一併參閱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本法 100.11.23 修正之全文 15 條,自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之日(一百
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6 )
第2條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其上訴、抗告,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二、已終結者:其上訴、抗告,適用舊法之規定。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於修
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尚未終結者:其上訴,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之規定。
二、已終結者:其上訴,適用舊法之規定。
第3條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而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
後,尚未終結之簡易訴訟程序上訴或抗告事件,由最高行政法院依舊法裁
判之。如認上訴或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予駁回;有理由者,應為上
訴人或抗告人勝訴之裁判;必要時,發交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
正行政訴訟法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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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規定須理解記憶,不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