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8070 個閱讀者
命理服務》 數位論命舘 | 免費排盤 | 星僑易學 | 五術書籍 | 線上論命 | 影音論命 | 八字命書 | 星座分析 | 孔明神數 | 周公解夢 | fackbook 粉絲專頁 |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damlee9 手機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貼圖天使獎 社區建設獎
頭銜:                       &n ..                       &n ..
風雲人物
級別: 風雲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353 鮮花 x74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1
[分享] 八識略解
簡明解說八識之關係: 唯識之「前五識」、「第六識」、「第七識」、「第八識」。  
有一首偈這樣比喻描述:
 
 
“八個兄弟共一胎,一個伶俐一個呆,五個門前做買賣,一個在家把帳開。”
 
·解義一:
八個兄弟共一胎:第八識(藏識)含藏諸識的種性,遇緣出生七轉識。八識是心的作用分類;從八個層面來解析。若究竟說,此八識乃一整體,絕非某個功用可獨立。但以八識之某功能偏重而假立施設詮釋其義,分述各個獨立的作用。在此應特別注意,所有分述都是名相,絕非實有。
 
·解義二:
一個伶俐一個呆:
       一個伶俐,指第七末那識,恒審思量萬法極為細微及受第六識的造作薰染,而作阿賴耶的帶質境,同時妄把阿賴耶的見分執著為我,令前五識及第六意識,皆依末那識輾轉而起用;(凡夫之諸種我相和諸類法相,本來不是外境,而是內識的見、相二分,轉變為似是而非的外境。由於無始以來對我相、法相分別的熏習業力,潛藏在第八識中成為今生引發現行的種子,所以由內識的自證分,變起見、相二分的似我、法相。內識所變現的似我、似法,雖然不是外境,然而由諸識分別起來,就好像顯現在心外的境界一樣;一切眾生,從無始時來,就因此執著為實我實法了。)

       一個呆,指第八識,它不論業種善惡無記,全部不拘並予以執藏——阿賴耶識能見的功能(見分),為第七識所執,認以為我,予以納受,故稱執藏;現在受諸識所熏,生現行種子——故稱所藏;過去的諸法種子(相分),持而不失——故稱能藏。根身觸發的有情眾生,與物理世界形成的無情眾生,都是阿賴耶識所變現的性境現量。識體具此持種、受熏、執以為我,令無邊有情無始相續輪轉的體用,實在是甚深廣大而不可窮詰也,即阿賴耶識的行相如解深密經曰:
                                            阿陀那識甚深細,一切種子如瀑流;
                                            我於凡愚不開演,恐彼分別執為我。
 
·解義三:
五個門前做買賣:指前五識,依眼耳鼻舌身五根之淨色根,所緣色聲香味觸五塵而毫無比度地生起了別作用,其性境、現量,通達善、惡、無記三性,如同盲目的商人不加抉擇地做交易。
 
·解義四:
一個在家把帳開:指第六識,把前五識所緣而了別的性境、現量,加以善、惡、無記之分別計度,臨時由五十一心所起念,分別支配身口意三業造作,恒轉變易與之相應,不會有毫釐之差。它能緣三量;所緣三境。
 
總結:“八識四智行相微細難可了知。乃聖智所知之境。非凡夫心量可測。
一心之德名為真如。真如具有不變隨緣二義。以不變之心。言一不可得。況有八乎。以隨緣之心。言八萬四千。不足以盡之。乃以八為支離哉。


真心即事即理。即相即性。即空即色。即智即如。即圓融即行布。即真如即生滅。所謂一法界也。迷一法界而宛然成二矣。由是能取為見分所取為相分見分為自內我。相分為他外我。我相一立。而此相遂為舉意動念之根。於是乎起一念作一事
真與妄之易淆也。故不得已而分一心為八九識。就其迷一法界處。而立為第七識。就其舉心動念處。而立為第六識。就其不變之體受熏持種處。而立為第八識。又以第八識之行相微細難可了知也。就其在外門轉處。而分為眼耳鼻身五識。以對色聲香味觸。而成色心二法。以使人了知第八識本無垢。以第七識執之而垢。故得賴耶名。聖人捨之。故立聖人之第八識為第九識。謂聖人不得已而強分之可也。

然此九識。舉其體則一第八識足以該之。何者。五識即相分。六七識即見分。八識即自證分。而九識即謂自證分也。舉其用則一第六識足以盡之。何者。三性三量三境五十一心所無不具。而凡聖染淨無不備故。由散入定。由凡入聖。皆由六識能觀之力。非餘識能也。則雖分八分九。而亦何嘗不一乎。又何支離之有。”(成唯識論證義)

八識 [出宗鏡錄] :
一眼識謂眼以色為緣而生眼識。眼識依根而生。眼根因識能見。而能見者。是名眼。
二耳識謂耳以聲為緣而生耳識。耳識依根而生。耳根因識能聽。而能聽者。是名耳識。
三鼻識謂鼻以香為緣而生鼻識。鼻識依根而生。鼻根因識能齅。而能齅者。是名鼻識。
四舌識謂舌以味為緣而生舌識。舌識依根而生。舌根因識能嘗。而能嘗者。是名舌識。
五身識謂身以觸為緣而生身識。身識依根而生。身根因識能覺。而能覺者。是名身識。
六意識謂意以法緣而生意識。意識依根而生。意根因識而能分別。以能分別前五根所緣色等五塵境界。是名意識。(五根者。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也。五塵者。色塵。聲塵。香塵。味塵。觸塵也。)

七末那識梵語末那。華言意。亦名相續識。又名分別識。此識本無定體。即第八識之染分。依第八識自證分而生。緣第八識見分而執為我。為第六識之主。執轉第六識所緣善惡之境而為染淨。皆由此識也。前第六識名意識。今此識亦名意者。謂第六識依根而得名。此當體而立號。第六識雖能分別五塵好惡。而由此識傳送。相續執取也。(依根者。根即意根也。當體者。即分別之體也。)

八阿賴耶識梵語阿賴耶。華言藏識。以其無法不含。無事不攝故也。此識染淨同源。生滅和合。而具有四分。如摩尼珠。體本清淨。又如明鏡。能含萬像。

若以染分言之。無明依之而起。結業由之而生。具足煩惱塵勞。變現根身世界。即前七種識境。皆是也。
若以淨體言之。即本覺心源。離念清淨。在聖不增。在凡不減也。(四分者。一相分。即形相。謂此識能變現根身世界及諸法名義相狀。皆由第八識此分而生。如鏡中所現之影像也。二見分。見即照了之義。謂此識能照燭一切諸法及解了諸法義理。如鏡中之明。能照萬像也。三自證分。自證所具之法。謂此識能持見分相分。親證無礙。如鏡之圓體。能持其明。能含眾像也。四證自證分。證即能證之體。自證即所具之法。能持前自證分見分相分。皆不離此分。是第八識本體。如鏡之背也。梵語摩尼。華言離垢。根身者。即眼等諸根也。)
錄自《明。三藏法數》

 “六七因上轉,五八果上圓”是說什麼?
根據唯識觀點,我們有八個識,分別是前五識(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第六意識、第七末那識、第八阿賴​耶識。修行過程中,首先運用的是第六識,這也說明修行是​從分別、造作入手。因此,第六識和第七識在初地、二地已​開始轉依。而前五識和第八識則要到成佛階段,在金剛道後​才能轉依。簡言之,在修行轉化心念的過程中,心識的轉化​是有先後次第的。



虛擬的世界虛擬的心年輕的宇宙年輕的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05 22:46 |
楊水源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阿賴耶識為人命八識之主,為執藏人命一切個人生命訊息之封包。
眼耳鼻舌身五識(與外界交易信息),配合第六意識分辨諸法善惡對錯(伶俐),再經由無簡擇分別善惡諸法能力之第七末那識(呆),照單全收,向內薰習儲藏於第八阿賴耶識(帳房掌櫃)中。故阿賴耶識又譯為「巢窟」。以是之故,楞嚴經開示解析人命五蘊之運作機制,曰:「湛入合湛,歸識邊際」。阿賴耶識乃個人生命知識記憶、學問經驗……等訊息儲藏所。

因此這則佛教唯識宗之公案:
「八個兄弟共一胎,一個伶俐一個呆,五個門前做買賣,一個在家把帳開。」
正確答案應是如下:

一個在家把帳開(第八阿賴耶識) 受薰持種(識蘊攝)
一個呆是指(第七莫那識) ……我執無記(行蘊攝)
一個伶俐指(第六意識) ……分別諸法(想蘊攝)
五個門前做買賣(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執取外境(受蘊攝)。



[ 此文章被楊水源在2017-07-11 16:0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美國 | Posted:2017-07-11 15:01 |
楊水源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七末那識無分別抉擇諸法善惡之能力,針對第六意識所轉入之信息照單全收,再經薰習作用,而將資訊儲存在第八阿賴耶識。
故,將「一個伶俐」認為是第七末那識,是不如唯識法理的。至於,將巢窟阿賴耶識做「一個呆」理解,顯然也是未得阿賴耶識為執藏識的旨趣。講到第六意識就更清楚了,此識常能分別想思一切法之好惡對錯,「一個伶俐」顯然講的就是這個唯識法相的特性。

佛教學問藏有甚深智慧,實非一般凡學所能及,有許多佛教法義常被誤解,因此一盲導眾盲之現象比比皆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美國 | Posted:2017-07-11 15:4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458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