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刑法 酒駕問題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965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雞腿
級別:
路人甲
x1
x5
分享:
▼
x
0
[討論] 刑法 酒駕問題
甲酒駕撞車撞斷一根路燈後,離開現場跑回家裡帶母親乙來頂罪
甲是否犯了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x
0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6-25 11:58 |
lancesan
級別:
小人物
x0
x56
分享:
▲
▼
甲:醉態駕駛
乙:頂替罪
其他都沒有
肇逃要致人死傷、毀損不罰過失、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要該公務員無查證義務
甲乙沒有競合的問題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6-25 15:33重新編輯 ]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x
0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6-25 12:21 |
雞腿
級別:
路人甲
x1
x5
分享:
▲
▼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要該公務員無查證義務
這句話不太清楚,可以解釋一下嗎?
我看新聞說,乙是犯了偽造文書罪@@
x
0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6-26 11:59 |
lancesan
級別:
小人物
x0
x56
分享:
▲
214的成立要件,該公務員必須是你講什麼他就寫什麼,不用查證。舉個有名的例子:假遷戶口(選舉時的幽靈人口),因戶籍法有規定戶政人員必須去查證真實性,所以報幽靈人口不符合214要件。
警察一定有查證人犯義務,這應該可以理解。
不過如果是在「警詢筆錄」時假報自己為犯罪人,那又是另一種講法了。這有點複雜,簡單的來說,筆錄就是記錄「受詢人說了什麼」,乙說「我幹的」,筆錄上寫的也是「乙說他幹的」,那根本沒有登載不實的問題。筆錄上絕對不會寫犯人是誰,又不是判決書
第二點不懂...就算了,第一點比較重要。
另,記者寫的,聽聽就好。警察講的?不太重要。警察只是需要一個理由把人送到檢察官那邊,記者的法律水準則是有目共睹(也不能怪他們就是)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x
0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6-26 18:02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655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