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62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nnie200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绪1题
C何者不属于诉愿程序适用之原则? A.职权调查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annie2009在2011-05-31 17:18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31 17:11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C何者不属于诉愿程序适用之原则? A.职权调查主义 B.书面审理原则 C.先实体后程序原则 D.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请问C错哪? 诉愿程序适用原则有什么 ?

依诉愿法第93条第1项,诉愿之进行不影响行政处分之执行,故是先行程序后才有实体的执行!加上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违法的行政处分因公益而不得撤销,仅得赔偿或补偿之,这也是先程序诉讼后,才能论及实质的赔偿金额!也就是先打撤销诉讼胜诉后,才能进行给付诉讼(若撤销诉讼的胜算很大,才可能一并同时提出撤销及给付诉讼)!故C的选项不对!

诉愿法第93条第1项:原行政处分之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因提起诉愿而停止。

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违法行政处分于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原处分机关得依职权为全部或一部之撤销;其上级机关,亦得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销︰
一、撤销对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无第一百十九条所列信赖不值得保护之情形,而信赖授予利益
  之行政处分,其信赖利益显然大于撤销所欲维护之公益者。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5-31 18:27 |
yanglegend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只要是打司法诉讼
一定要先审程序
程序错误.基本上一率都不受理

法院不受理
讲白话点
就是不接受办理
更别说开庭讨论诉讼里面的实质情事了

举"类似"的例子来说
报名国考
程序上的报名文件都没有准备齐全
怎么可能会让你上考试战场打仗呢?
当然是要先审核你的考试资格阿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亚太线上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31 23:5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231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