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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法洛 于 2011-06-22 17:4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帮助犯=1.是否提供助力[中性帮助非帮助行为,只是做了日常生活的事,离开家理]
             2.即使知道犯罪人要借道庭院到c宅,是内心的事情,与犯罪人并无心理接触[精神帮助,重要关联拉不上]
             3.离开自家,也不构成帮助既遂故意[306可能有,320就不一定存在了],纵有帮助故意,故意亦不成立

1.中性帮助行为的理论并不代表就一定非帮助行为,至少通说的折衷说如此认为。对犯罪结果有直接故意者为帮助行为,为中性帮助行行的例外。(中性帮助行为已经是例外,但他还有例外中的例外)

2.帮助行为并不要求心理上接独,此为片面帮助

结论还是要看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我个人觉得都讲的通,讲的出道理即可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2 1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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