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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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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1
繼承人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款包括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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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5 15:24 |
sudehu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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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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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想法:
此題,須以刑法的邏輯來解釋,始能了解!
依刑法犯罪論之三階段: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罪責,三者同時成立,才能成立犯罪!若其中一項欠缺或阻却,則可能不成立犯罪或減輕、免刑等等!

請問B錯那 ?
會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 不就有謀奪遺產之動機?
→非也!
甲殺乙,難道須謀奪乙之財產,才能為之嗎?有可能是一時氣憤或誤殺等等!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繼承人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繼承權!
以刑法的角度定義「喪失繼承權」,必須同時滿足(缺一不可)
1.繼承人有致死之故意(非有致死之故意也不算)
2.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若僅傷害,也不算)
3.雖未致死,但受刑之宣告

以上面所述來分述下列選項:
(A)本款包括繼承人故意傷害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致死者。
→故意傷害不算
(B)本款繼承人須有謀奪遺產之動機,而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始足當之。
→「謀奪遺產之動機」非為喪失繼承權之構成要件,只須以「殺人」之故意為動機,即構成此罪之條件
(C)繼承人行為時,不知其為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而殺之者,嗣後雖知,亦非本款之情事。
→行為時不知,即無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死之故意,最多是主體錯誤!故不列入喪失繼承權!
(D)本款必為正犯始可,不包括教唆犯或從犯
→教唆犯或幫助犯,仍得課以教唆之刑!故教唆犯或幫助犯,也符合喪失繼承權之共犯或正犯!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5-06 1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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