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民法]子女姓氏問題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767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vn521344
級別:
小人物
x0
x20
分享:
▼
x
0
[求助] [民法]子女姓氏問題
張三與李四生子名為張五,其後張五依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x
0
[樓 主]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
2011-04-11 00:07 |
shl651029
級別:
小人物
x0
x76
分享:
▲
▼
民法1078
x
0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4-11 10:32 |
ryulullul
級別:
小人物
x0
x13
分享:
▲
▼
依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99031300號函表示
按民法第1077條第 1 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
婚生子女同。」同法第1078條復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 1 項)。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
姓(第2項)。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第3項)。
」該條第 3 項增訂之理由乃係因養子女之姓氏於收養登記後即已確定,惟為因應情事變更,
而養子女有變更姓氏必要之狀況,爰明定第1059條第2項至第5項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
,另依本項規定變更養子女姓氏,僅得於各該項所定姓氏間變更。又所謂準用,係指就某事
項所定之法規,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項之謂。故養子女已成年,如於收
養關係存續中,而依99年5月19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59條第3項規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者,
揆諸上開說明,應僅能變更為養父姓或養母姓。
x
0
[2 樓]
From:臺灣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4-13 18:45 |
shl651029
級別:
小人物
x0
x76
分享:
▲
按依民法養子女姓氏問題,得分養子女為未成年人 成年人
成年人於被收養時,應得父母之同意(民1076-1)
未成年人於被收養時 ,得再分為滿七歲以上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由法代人代為代受意思表示.
次觀民法1078條 I 項,乃敘明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故於收養成立時,應於確定養子女之姓氏從屬何方,得依原姓(通常習慣會依本生父之姓)或養父亦或養母之姓.
成年子女,若為收養對象,仍得適用民1078條 I 項 ,即約定從本姓或養父亦或養母之姓
再觀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99031300號函,被收養者(
若為本生父之姓
或本生母,皆屬原姓,
若收養時約定從養父姓,嗣後變更姓氏,僅能變更為養母性),嗣後因情事變更,而有變更姓氏之需要,既不屬於收養成立時之情事,有為改姓之需要,自應依養父或養母之姓氏為之,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1-04-14 04:31重新編輯 ]
x
0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4-14 04:23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224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