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39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竹林中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公務人員保障法]軍人適用嗎
請問軍人適用公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9 15:43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請問軍人適用公保法中
有關復審、申訴、再申訴的規定嗎

個人想法:
軍人應不適用公保法!

文官與武官(軍人)的體系完全不同,雖然同為公務人員!

一、以任用來看:文官,以公務人員任用條例;武官,以陸海空軍軍士官任職條

二、以懲戒來看:文官,以公務人員懲戒法;武官,以陸海空軍懲罰法

三、以保障法來看:文官,以公務員保障法;武官,

四、以犯罪來看;文官,以刑法為主;武官,以陸海空軍刑法為主!

因此,軍人對行政處分之異議,通常只能向「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來提出申訴的【因此,是官官相護;比文官有過之而無不及】
文官,依立法院於民國85年,才公布公務人員保障法,才讓文官有復審及申訴管道(對復審不服,可向司法機關申請求救濟;再申訴可向考試院之保訓會提出救濟),才破除原行政單一機關的管轄!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2011-04-10 22:31 |
遊牧民族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5 鮮花 x65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補充一點:
公務人員和廣義、最廣義公務員,
三者是有範圍大小的區別,
而軍人為武職人員,僅為廣義公務員,
非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之適用對象,
亦非同法第102條之準用對象,
公務人員保障法當無適用之地,
即無發文大大所問專為公務人員所設之復審制度;
惟申訴、再申訴制度之標的為對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之不當,
非公務人員所獨享(如學生對成績不滿就可申訴),
軍人亦有申訴制度之救濟途徑,
PS.記得當兵時,阿兵哥對長官不滿時最常講的一句話就是「我要申訴你」。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1 14:09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軍人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因為軍人、 公務員 有各自的特別法律(權力)關係
所以內部救濟程序(公務人員保障法即是其ㄧ) 應各自不同
但外部救濟程序(行政訴訟)卻是ㄧ致的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4-11 14:3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801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