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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1-03-16 12:37 发表的 : 小的不懂问题在哪里? 公务员A→支配B→论公务员登载不实罪的间接正犯 有支配,有公务员身分 非公务员B→被唆使非掌管的地籍文书上为不实的登载→论公误员登载不实罪的帮助犯 有帮助行为,共犯无身分限制 纯正身分犯的问题在哪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