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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竹林中 於 2011-04-05 21:33 發表的 : 第一項,就是怠為處分之訴嗎 第二項,就是拒絕申請之訴嗎 然後第二項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 予以駁回… 問題中提到的否准,是否就是上述的予以駁回? 然後予以駁回,就是行政處分的一種嗎?